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應強化家庭、學校及社會教育,勿貪他人之物 

  近年來台灣詐騙橫行,騙子運用網路、電話詐欺,無日不生,造成民眾生活、工作中的困擾,現在更將之出口至國外,自海外詐欺國人或他國人民,這種行徑已令全台灣在國際上蒙羞。

  台灣之所以造成今日的情形,一方面是經濟不景氣,謀生較往昔困難,另外則因家庭、學校及社會教育失敗,導致「道德」淪喪,恬不知恥者遂起「貪念」,好逸惡勞,藉著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此一現象的根本解決之道,必須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下手,強化人人重視「道德」的社會風氣及「勤勞」的美德,這樣才能克制貪念並戒除「好逸惡勞」的惡習。

二、司法機關必須強化偵辦詐欺犯的手段

  前述「教育」、「培德」固然是治本之道,但不易立竿見影,治標方面則有賴「司法的手段」。由於我國對於「普通詐欺取財罪」、「普通詐欺得利罪」規定於《刑法》第339條,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往往從輕量刑,或為「緩刑」宣告(註1),或准予「易科罰金」(註2),導致「詐欺犯」有恃無恐。又時下最流行的「電信詐欺罪」雖於《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Ⅰ、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Ⅱ、前項之未遂犯罪之。」。而其「法定刑」較《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為重,但法院仍於具體個案常有「緩刑」宣告,或予以輕判,此更助長「電信詐欺」的猖獗,形成目前台灣的詐欺犯向海外泛濫(註3),真令全體國人蒙羞!

三、詐欺犯必須戒除「貪念」

  筆者藉本文要提醒詐欺犯的是,人一生一定要知道「修行」,「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人之所以會去「詐欺」別人,就是起於「貪念」;「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而「貪」還列為首位,所以人一生的修行中,一定要先戒除「貪念」,古哲有云:「貪必謀人」、「貪者常懷不足」、「凡貪婪的人必然卑鄙」、「貪婪是愚昧之父」、「貪婪往往是禍患的根源」…。基於此,詐欺犯往往「貪念」甚強,於是進而詐欺他人財利,這種行為非常不可取。

  尤其詐欺犯往往是運用人類美德,進行行騙的行動,這是對偉大人類天性的背叛,更為世人所不容。

四、詐欺犯必須認知因果報應

  筆者接著還要提醒台灣的詐欺犯,有切勿以為司法機關的審判可以躲得過,就去犯罪,其實,人日後的「因果報應」很難逃,還是不要詐騙的好!

  《梁皇寶懺》中有云:「若有造因,果終不失,罪福不遠,身自當之」、「善惡二輪,未曾暫輟,果報連環,初無休息,貧富貴賤,隨行所生,非有無因,而妄招果。」;所以,詐欺犯切勿以為詐欺他人財利,只是接受司法機關的裁判,其實自己死後,仍然還要承受「因果報應」。《地藏菩藏本願功德經》地藏菩蕯告訴普賢菩蕯說:「…南閻浮提行惡眾生,業感如是,業力甚大,能敵須彌,能深巨海,能障聖道。是故眾生莫輕小惡,以為無罪,死後有報,纖毫受之。…」,該經中又載:「地藏菩藏若遇殺生者,說宿殃短命報,若遇竊盜者,說貧窮苦楚報…若遇慳悋者,說所求違願報…」,既然如此,「詐欺犯」一定要明白進行「詐欺」是一種害人不利己的行為,而且死後還有令己難以承受的果報!

五、詐欺犯要洗心革面,從「因地」下手,努力修行

  每個人都想過舒服的生活,有些詐欺犯看人戴名錶、穿名牌、開名車,而自己身邊沒錢,就想用取巧的方法快速致富,其實這種作法反而讓自己陷入惡性循環。

  《梁皇寶懺》中有云:「…為人大富,從布施中來」,大家看比爾蓋茲、巴菲特、卡內基(註3)…,這些西方的富人無不樂於捐款作公益;就連台灣的經營之神王永慶先生或其子王文洋先生(註4)都樂於捐款作公益。所以,詐欺犯不要痴人作夢,顛倒妄為,而行詐天下,此時應生大怖畏,因為人如「無慈悲心,以強欺弱,傷害眾生,乃至盜竊他物,迷惑失道、、作種種罪,如是罪報,於惡道中,必受其苦、、」(見《梁皇寶懺》)。

  除有大怖畏心外,還應懺悔,改過遷善,努力修行。而要如何修行,才能「離苦得樂」?《梁皇寶懺》中載:「佛言:善男子!當勤孝養父母,敬事師長,歸奉三尊,勤行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慈悲喜捨。怨親平等,無有二相,不欺孤老,不輕貧賤。護人猶己,不起貪念。汝等若能如是修行,則為已得報佛之恩。永離三塗,無復眾苦。」。

六、結語

  現在台灣的社會經濟未見起色,政府官員應秉持「公門好修行」的信念,努力為民眾打拚,同時台灣的傳播媒體或電視名嘴們要修「口德」,多發揚台灣的「善行義舉」,讓年青人或小朋友能學習善行義舉,而不要整天抹黑台灣,只報導「殺、盜、淫、貪、瞋、癡」之事,卻忽略「揚善」,若能如此,則台灣才能進入「良性及善的循環」!

  註1、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註2、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註3、參見伊恩‧布萊德利著、顧華德譯:慈善累積財富,10位企業家的金錢觀,基督教宇宙光全人關懷機構,2011年5月15日初版一刷。

  註4、王文洋先生於2010年間成立「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又於2012年間成立「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藉二基金會進行社會公益活動、回饋社會!

                      《本文刊於中華道宗季刊105年6月第38期第3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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