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小咪為「一陣風電器公司」之行銷部門員工,在「試用期滿」後遭公司主管告知不予留任,小咪因此心生不滿,一氣之下將其任職期間使用之電腦中的檔案,以低階格式化方式全數刪除並無法復原,刪除的檔案包括小咪任職期間所撰寫的行銷廣告文案、產品說明以及客戶名單等,小咪辯稱上開行銷廣告文案為其所撰寫,「著作權」歸小咪所有,並未侵害「一陣風電器公司」的權益,試問:一、小咪撰寫的行銷廣告文案著作權歸何人所有?二、小咪在離職時刪除儲存於電腦內所有檔案資料的行為是否已違反法律規定?

【解析】

  一、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同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的範圍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於本案例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應由小咪為行銷廣告文案的「著作人」。

  三、另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是以,於本案例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行銷廣告文案的「著作財產權」應歸雇用人一陣風電器公司所享有,小咪的主張並無理由。

  四、刪除電腦資料部分:

  (一)刑事責任

  離職員工小咪故意刪除一陣風電器公司的電腦資料,其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離職員工小咪在離職時如果故意將公司的資料刪除,侵害一陣風電器公司的權利,致使公司因儲存於電腦內的資料被刪除而受有損害,一陣風電器公司可以依據上開規定向離職員工小咪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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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出版日期:2005/02二版 書號:2W02
定價:250元

  智財權範圍廣,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祕密等,各領域之法律及智識均屬專業,要一蹴可及並不容易。然於工作、公司經營上,與合作對象簽訂一份「智慧財產權契約」常有之事,如何了解這門專業的技術語言,據而撰擬出符合企業主意思的契約?本書作者執業律師多年,後轉任科技公司,對智財權契約涉獵頗深,乃整理科技業常見之契約14份,以法律為基礎,每份契約先陳述簡易的擬約要點,再附契約範例,讓讀者了解智財法規在該份契約中的精神及掌握契約之基本模式,以便參考運用。

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作者:蔡信章
書號:1N06
定價:500元
  「智慧財產權法」近來已成新興且最夯的法律顯學,尤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是息息相關。本書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作者:李永然、謝顯榮主編‧陳麗桂助編
出版日期‧2005/10初版
書號:1V14
定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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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秉持永然文化實用原則,將本書編輯成輕、薄、精、細的精緻開本,11cm×17.5cm大小,一手可握、易於攜帶、容易查閱,並提供二次索取最新修訂法規資料的機會,半年一次,延伸本書的使用期限。

著作權法與你
作者:李永然、洪菁黛合著
出版日期:2003/11
書號:2B11-1
定價:220元
  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中,報章雜誌、電腦網路等媒體資訊的運用不可遏止,所以智慧財產權的觀念興盛起來,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動輒得咎,舉例而言,download網路的資料放在自己的文章中發表,有沒問題?出資請人寫文章,著作權算誰的?爸爸的遺作,著作權歸誰?諸如此類的問題,考驗著e世代的我們,一不小心,除了花錢賠償外,還可能構成牢獄之災,這都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本書作者李永然律師執業多年,深諳著作權問題越來越多樣化、複雜,爭議金額更驚人,乃邀集另兩位作者共同將活生生的實例32個案加以編寫並解析、附契約書,供讀者實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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