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小美受雇於大熊冷氣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負責冷氣產品的開發與設計,如小美在「任職大熊冷氣公司期間」,研發出冷氣產品之新功能並申請新型專利,則該專利權是歸小美個人或是大熊冷氣公司所有?若小美於「下班後」在家利用空閒時間研發出「電風扇」產品的新功能並提出新型專利申請,該專利權是歸小美或是大熊冷氣公司所有?大熊冷氣公司是否可跟小美以契約約定小美不得享受其所申請新型專利的權益?

【解析】

  一、按《專利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三、設計專利。」、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小美在任職大熊冷氣公司期間所研發出冷氣產品新功能所申請的新型專利,原則上屬於於職務上所完成,該專利權是歸屬於大熊冷氣公司所有,例外是大熊冷氣公司有以契約和小美約定該專利權的歸屬,則依該契約的約定。另依照《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大熊冷氣公司就該專利權應該另外支付小美適當的報酬。

  二、次按《專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是以,小美利用「下班空閒時間」所研發出「電風扇新功能」,性質上屬於非職務上所完成,其專利權應歸屬於小美所有,只是如果小美所研發的該項專利有利用到大熊冷氣公司的資源或是經驗的時候,大熊冷氣公司可以在支付相關報酬後,在公司實施該專利。

  三、另外依據《專利法》第8條第2項規定:「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所以小美完成「非職務上之新型」時,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大熊冷凍公司,必要時還要告知公司其創作的過程。

  四、由於《專利法》第9條規定:「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益者,無效。」,故大熊冷氣公司不可以用「契約」和小美約定:「小美不得享受其所申請新型專利的權益」,如果契約內有上開約定的內容,則因為違反《專利法》第9條規定,而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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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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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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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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