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任偉律師
《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商審法」)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主要是希望藉由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證據方法),除可補強現行鑑定制度的不足外;並期能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而保障證明權下,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迅速專業解決商業紛爭,建構起更堅實的事實審。
所謂「專家證人」,為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商審法」第47條第3項)。
在程序上,當事人如欲聲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必須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聲明、取得法院的許可(「商審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並同時表明該專家證人的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與應證事實及訊問之事項(「商審法」第48條)。在經法院許可後,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具結之結文,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且應揭露下列資訊,以確保其專業意見之中立、公正與正確(「商審法」第49條參照):
當事人收受專家證人之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專家證人所為的回答,依法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而為使法院與當事人充分瞭解專家證人出具專業意見之過程與結果,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親自到庭說明;專家證人如無正當理由(如當事人所為之詢問與該專業意見無關等)不到場或拒絕回答時,法院得審酌個案情形,不予採納其專業意見(「商審法」第50條)。
另外,如法院認為必要,亦得限期命兩造當事人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而為釐清專業意見或鑑定報告之內容,發揮專家證人之功能,專家證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專家證人之專業意見,性質上因為是屬於協助聲明之
當事人所出具,故其參與訴訟程序之酬金及其他費用(例如交通費、雜費等),均應由該當事人自行支付(「商審法」第51條、第52條第1項)。
專家證人因性質上近似於鑑定人,具結程序原則上也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人具結之規定,且不得拘提與處罰;但訊問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於證人訊問之規定(「商審法」第52條第2項、第3項)。
在專業意見的真實性擔保機制設計上,如專家證人所出具的專業意見、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不實陳述時,則有偽證罪之刑事責任(「商審法」第76條至第78條)。
茲簡要介紹《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專家證人制度如上,可以看出立法者在機制設計上的用心與努力;不過,新法對於專家證人在專業意見所依據的基礎事實與參考依據的證據能力上,並未有任何規範;且當兩造當事人所聲請之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入有明顯歧異時,是否仍只是由法院依據自由心證來職權取捨衡酌?毋庸再考量其他機制介入、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專家證人的專業背景如何確認與本案訴訟的爭點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與適當性?專家證人過去的見解(例如文章論文的發表)如與本案所提供的專業意見相左或產生矛盾時,該如何處理?等問題,則仍有待日後實務發展與經驗累積及意見交流,持續調整與解決。(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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