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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6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與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共同合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活動,並擔任第三場「有價證券的認定對於人權保障的衝擊」與談人。除贊同報告人楊雲驊教授「 《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如果將範圍不明確之「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直接核定為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既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也不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旨,同時如再因此與《證券交易法》其他相關刑事責任規範結合後,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重罪,則形同完全「空白刑法」授權,更是違反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等原則 」的論述外,並加以分析與補充,認為「關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雖然主管機關金管會具法律授權可就有價證券進行核定,但是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應該要對於有價證券採取直接、正面、個案認定,而非以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那樣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甚至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概括方式來辦理,否則在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的情況下,一般人民,即便是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識背景的金融從業人員,也未必有能力判斷這些金融商品的法律性質,究竟屬不屬於《證券交易法》下受規範的有價證券,又怎能從而預見其行為可能觸犯刑事處罰規定?反而在從事日常工作時,動輒得咎,提心吊膽,如此情形著實害及人權的保障,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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