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30分,我與事務所同仁黃斐旻律師一同赴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演講「奢侈稅法律疑難與解決實務」。

現場學員眾多,也熱烈回應,並提出了許多問題,我與黃律師一一回應,茲節錄提問如下:

1.購入新板特區預售屋3500萬,100年5月份出售5500萬。國稅局查核後,要求以實價課稅並補稅,因此現在如有未滿二年之房屋要出售,是否有奢侈稅及實價課稅雙重問題?
2.公同共有,被法拍,剩餘價金。因共有人無法會同,如何申請分別共有方式分配債權(剩餘價金)
3.買賣以信託(自益)方式登記,有無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嫌?
4.台北市信義區「台北花園」案,土地向國產區租建物取得所有權,倘兩年內再行出售,是否有「奢侈稅」?
5.台北市「京站」案,僅有使用權之買賣,是否不適用奢侈稅,係以所得稅其他所得課稅?
6.預售屋(登記前)之轉讓實例:請建設公司換約,但成交金額與原購入金額同,差價部分如何簽定?
7.祭祀公業法人xxxx,登記完成後出售土地(2年內),奢侈稅的課稅義務人?
8.若該法人出售土地後,已無資產,是否要辦理清算?
9.100年5月30日因銀行貸款成數降低,甚至有可能土融因出售而無法如原來成數貸,經律師公證,若於102年2月1日做產權移轉可否免除奢侈稅?(建商)
10.賣的標的於100年6月1日後買的,未滿2年出售,可否免除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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