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近來「性騷擾」案例層出不窮:

  2023年6月上旬在台灣最熱門的話題大概就屬「性騷擾」,一些黨工或在報社、企業、機關…等從業人員,遭到「性騷擾」,社會各界也不斷地遣責,並呼籲各界對於「性騷擾」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同時也呼籲被害人挺身而出地揭開,切勿孤息養奸。

  筆者先舉三個案例,進而再從「法律」加以說明;最後則期待人們能透過「修行」,避免「性騷擾」的行為發生。

【案例一】副社副總襲胸女部屬

  2023年6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曾在某報社擔任廣告業務的一名女員工,日前與一名負責廣告業務的蔡姓副總編輯,一同到外縣市洽公,當晚她與蔡參加「公務餐敘」後回到飯店,蔡居然趁著酒意,對她襲胸,上下其手,她嚇得奪門而出,跑到附近警局求援(註1)。

【案例二】女性黨工控訴曾遭同事男性黨工性騷擾

    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位某政黨女性黨工控訴曾遭男性黨工性騷擾,而其主管反映後,主管竟然隱匿事件,包庇加害者,還言行霸凌,逼該遭性騷擾女黨工道歉請辭(註2)。

【案例三】空服員在荷蘭外站飯店遭性騷擾

  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又報導:兩名國籍航空女性空服員於今年三月在荷蘭外站飯店遭男性同仁「言語」性騷擾,航空公司已認定「性騷擾」成立,並懲處該男(註3)。

二、何謂「性騷擾」?

  對於上述三個案例,均涉及被害人認為遭到他人「性騷擾」,然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乃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象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岐視、侮辱的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從、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參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依前述規定,可知「性騷擾」是一種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行為,是具有性本質的行為,也是一種基於性別的行為。

  故不論「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行為,都是現行法律所禁止。

三、「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明白「性騷擾」行為的定義之後,接著談到性騷擾的法律責任,其責任可分以下三部分說明之:

  (一)行政責任:如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對於因「教育」、「訓練」、「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二分之一(參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二)刑事責任:過去曾發生有人對他人為「強吻」,這也是性騷擾,但具有刑責。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述犯罪為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三)民事責任:性騷擾的行為人除應負前述責任之外,被害人還可以對之追究民事責任。即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及「精神上的損害」。所以,性騷擾的被害人可以對性騷擾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的賠償」,如「名譽」被侵害者,還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四、透過修行戒除「性騷擾」的劣行

  常言「萬惡淫為首」,「淫」是被列為萬惡之首,而佛教的「受持五戒」,其中也包含「戒淫」,足見「戒淫」的重要。再以近日發生的一椿不幸案例,有一位女學生PO文指控補習班老師「騷擾或侵害至少6人」,該名男老師於文章曝光後上吊身亡(註4),足見犯「淫」之事一旦被揭發或嚴詞指控,常令行為人難以承受。

  對於「性騷擾」既為「法律」所不容,且一旦東窗事發,常導致身敗名裂,故人們宜透過修行,戒除「性騷擾」的劣行。

謹說明以下兩點:

  (一)諸戒中以「淫戒」為首:

    《大佛頂首楞嚴經》中,釋迦牟尼佛對阿難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世人修三摩地,先斷心婬、、是故阿難,若不斷婬,修禪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袛名熱砂。、、」。由於修行依「三無漏學」(註5),必須以「戒」為本,而諸戒中又以「婬戒」為首,因為「婬欲」是生死根本,先斷淫,方能不隨其生死相續,才有「跳出三界外」的可能。

  (二)「淫」屬惡行:

    《佛說四十二章經》中「、、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者,殺、盜、淫。、、」,該經中又言:「、、財色於人,人之不捨」、「、、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人以愛欲交錯,心中濁興,故不見道」(註6);由此可知,人不得有淫行,近來有獸父淫虐女兒、教師淫亂學生、、等等,此種亂倫犯行皆因「淫心」而生,為此惡行者自將自招惡果。

    由上所述,修行必須斷淫,然而如何斷淫?《佛說四十二章經》中提到「、、若斷其陰,不如斷心,心如功曹,功曹若止,從者都息。邪心不止,斷陰何益?」

五、結語

  綜上所述,「性騷擾」行為雖較「性侵害」行為輕,但對於被害人的身心同樣會帶來傷害或不良影響,盼台灣各界宜重視此問題,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全方位著手,教育民眾尊重他人;另外,人們則應努力修行,使自已行善止惡,戒除淫欲,切勿好色,才不會造成他人受害,也不會因自已的錯誤行為招來惡報。

註1:社會新聞中心撰:「報社副總襲胸女部屬」乙文,載2023年6月2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2:陳政宇等撰:「第2爆蔡00辭勞動部政次機要」乙文,載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A2版。

註3:丁奕等撰:「空服員外站遭性騷」乙文,載2023年6月3日自由時報A6版。

註4:吳仁捷、陳炳宏撰「補教師自縊 婦團:非女學生的錯」乙文,載民國106年5月19日自由時報B2版。

註5:「三無漏學」是達到解脫三界生死結縛煩惱,得到漏盡通的修行之道;此乃指「戒」、「定」、「慧」。

註6:惟覺安公老和尚開示《佛說四十二章經》(三十),載中台山月刊。其開示「愛」「欲」二者互相依存,互為牽絆,眾生沉迷於欲愛之中,「欲」與「愛」互為因果,因愛而生欲,因欲而起愛、、始終循環不停,原來的「清淨心」就混濁了,就迷失了「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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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雖然不是「性侵害」,也是法律所不容許!

李永然律師談運用法律精進修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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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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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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