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6月10日聯合報A9版記者高宛瑜所撰「千萬徵收款沒人領… 地主是土地公」報導,台北市捷運局三年前蓋捷運,徵收新北市新店區「斯馨祠」土地公廟,因所有權人登記為「福德神」,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徵收款提存法院,等嘸「人」來領。「斯馨祠」建廟已有有二百卅五年。管理委員會主委劉新強說,相關單位告訴他,需要找到當年83名出資建廟者的後代,才能領取補償款,「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斯馨祠土地約94坪,換算公告現值約新台幣1500萬元,但斯馨祠非血脈相傳的「祭祀公業」,而是偏向信眾共同信仰的「神明會」,要證明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找出當年出資者的後代,他們去新店戶政事務所查石碑上的名字,都沒有資料。新北市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科長陳怡君表示,過去很多廟都登記在神明名下,因時代變遷,證明文件都不見了,依照《地籍清理條例》,可提出神明會沿革和原始規約來佐證,若無原始規約,可提出神明會成立時的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者來代替。至於土地徵收費目前會提存在新北市府專戶,15年後如無人領取將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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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5日晚上6時,李永然律師以輔導褓姆身分出席台北市忠美扶輪社授證一週年慶祝晚會暨第一、二屆社長交接典禮,李律師並寫下祝辭,祝忠美扶輪社社務蒸蒸日上,以下為賀辭全文:

忠美扶輪社交接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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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每年我國各級政府採購之總額約略相當於兩兆台幣,其中半數由政府機關執行,半數則為公營事業之採購,其實施狀況之良窳,對於政府施政績效至關重要。民國88年《政府採購法》開始實施,至今已有十五年之久,在此期間執行上的謬誤及各界抱怨頗多,主要是因為條文繁雜,解釋令又多,使得從事採購的同仁難以充分掌握。

  李永然大律師從事律師業務多年,經驗非常豐富,尤其在採購法擬訂之初即參與諮詢,因此對於該法內容知之甚詳;此外,永然兄在辦理相關法律案件時,對於執行面之種種細節也都親身體會,全面探討。如今他將多年實務經驗配合法條及解釋彙成此書,以問答方式深入淺出詳加闡述,對於採購工作執行上有所困惑之承辦人員及廠商提供了莫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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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權協會「中台灣人權論壇」於2014年6月5日下午1時假雲林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二樓會議室AC226舉辦「2014年中台灣人權與政策論壇」研討會。

  本研討會由中華人權協會中台灣人權論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公共事務發展協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雲林分會、雲林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主辦,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雲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憲法組、環球科技大學健康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共同合辦。

  研討會由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主持開幕式,並以「從居住權的保障談住宅法的落實」為題進行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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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序

  《政府採購法》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為了採(訂)購工程、財物及勞務等事項所必須遵循、參考的法規。該法公布施行初期,曾因政府機關的相關人員對於採購法令或採購實務的不熟悉,而引發若干執行疑慮,主管機關通常會透過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解釋函加以說明、澄清,幾年來,也曾因應環境或實務需要,對該法及施行細則進行多次修訂。

  因為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業務的廠商眾多,難免對於採購程序或其結果有所疑慮與爭議,所以在《政府採購法》中亦明定申訴審議、爭議調處等程序,不論是廠商或政府機關,都可以依循該法所規定的程序尋求必要的解釋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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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31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前往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出席由台灣民主基金會與時報周刊共同舉辦的「台灣人權發展」系列講座:「台灣環境人權:由破壞、自食惡果到與大自然共舞」,擔任主持人與引言人。

  本場演講邀請到台灣大學大氣科學系柳中明教授針對台灣環境人權提出建言。在生態環境遭受破壞之後,讓如何面對氣候變遷對人類的災害,又要如何來改善環境找回美好的未來,都是本場演講主講人所要傳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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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序

  我國自民國88年施行《政府採購法》以來,相關採購作業規範已日趨完備,無論公家機關、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承辦、代辦採購業務,或民間廠商欲投注心力參與政府採購,都有了更明確的依據。惟法條固然邏輯嚴謹,章節分明,但遇有爭議發生時,又該如何循題求解、對「號」入座?對於一般廠商甚至欠缺法學背景的公務人員而言,皆非易事。

  我與李永然大律師結識多年,深知他在執業律師的道路上,常以慈悲為念,除了悉心為當事人定紛止爭外,更思以「法律平民化」作為其終身志業,演講、著述,皆是他身體力行的法門之一;如今再度邀集所內三位菁英律師,將近年來發表於報章雜誌上有關「政府採購爭議」的文章,以Q&A的型式彙集成書,實為功德一件。余過去任職於公部門工務科長、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交通部部長期間,與政府採購事務洵可謂息息相關,卻時有「徒法不足以自行」之嘆,如何讓「法」更加明白易懂、深入人心,進而援引於實務作業之中,非有更佳的導引方式不可。逐條釋義固可聊解讀者心中疑惑,若能以實務案例為本,改採問答形式,將法條、相關解釋函令、歷來司法判決和見解適時貫串其中,或許更將有助於打破法條艱澀難懂的刻板印象,從而以較輕鬆、務實之途徑,帶領讀者進入一個豁然開朗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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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3年5月30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呂雪彗所撰「不排除刪除6%服務費上限」報導,有鑑於房仲業隱瞞凶宅或附近有嫌惡設施等重要資訊,內政部昨天表示,民國103年6月起將與地方政府聯手啟動對房仲業服務品質的查核行動,後續不排除檢討甚至刪除上限6%的服務報酬規定。內政部統計,民國103年第一季全國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以房屋漏水問題54件最多,其次是房仲或建商隱瞞包括牆壁龜裂、附近有嫌惡設施、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或凶宅等重要資訊,有41件。

  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說,已請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擬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提升服務品質改善措施計畫」,從提升房仲業者服務品質、建立執業標準作業流程及推動房仲業評鑑制度等3大面向,進行業者自我改善與精進服務品質。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銘正則表示,消費者應慎選房仲業者,並先行瞭解房仲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後,再議定服務報酬(即佣金),讓服務費議定的主導權回歸消費者。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向買賣或租賃任一方或雙方所收取報酬總額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或1.5個月的租金,但這是「上限」,消費者還是有跟仲介者議價的空間,後續不排除檢討甚至刪除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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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3年5月21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所撰「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大清查」報導,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換屋族要注意了,民國103年6月起全國稅捐機關將展開為期三個月的清查行動,因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者,若重購土地在五年內出現移轉或轉做他用情形,會被追討退稅。

  所謂「重購退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至3第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時,稅捐機關除可按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外,還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增值稅款;另外,重購土地若未做自用住宅使用,改作其他用途時,也會被追回原有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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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3年6月6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所撰「夫妻合購短期賣屋 奢侈稅分開繳」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屋,在夫妻各持分二分之一的情況下,是由夫或妻一人代表申報繳稅?還是由夫妻分別申報繳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奢侈稅的課徵對象是以房屋所有權人來認定,若夫妻各持分二分之一,代表夫妻兩人都是所有權人,假設兩人的持有期間均未滿2年,並同時出售該房地產,兩人都必須依法分開報繳奢侈稅。

  另外,財政部也提醒,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誤信地政士或仲介業者建議,以為只要出售房屋有自住事實,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即可免報奢侈稅,卻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簣。官員強調,可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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