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 (6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H106  

   《都市更新條例》於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初期,土地開發尚未飽和,辦理都更難度甚高,另方面對「實施者」缺乏誘因,實務上之都更案件甚少。不過隨著都市發展迅速,土地開發面臨飽和,空地日漸減少,目前台北市精華區已是一地難求。民國92年SARS風暴過後,房地產景氣開始復甦,同年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將協議合建之同意比例降低為十分之八;民國97年《都市更新條例》又為較大幅度之修正,簡化審議流程並放寬容積獎勵,各地方政府之配套規定亦日漸完善,開發商在空地難尋、都更誘因增加之情形下,都市更新開始蓬勃發展。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民國102620日自由時報A15版報導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的「華園社區」地主向自由時報投訴該社區雖然是台北市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範圍」,整合十多年後,於民國100年以所有權人投票的方式決定都更開發商,但是地主之一的「中國電器」及「順天建設」疑似干擾都更案,據了解華園社區住戶為了反制中國電器,各自購買中國電器的股票,預定在股東大會上以股東身分要求中國電器經營層能給個交代。

     華園社區住戶指出該社區緊鄰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和杭州北路及華山藝文特區,總面積超過1900坪,由於屋齡超過40年在民國九十二年間被台北市政府劃入「都更範圍」,後來一個建商提出的條件和商譽經投票有90%的住戶選出揚昇建設為實施者。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包括中國電器和順天建設、東家建設不願意表態,中國電器授權順天建設擔任都更案實施者,但是在投票中「順天建設」和「東家建設」都未被住戶選上。

     根據市調結果,該開發案以一坪新台幣150萬計算都更利益高達新台幣270億元,。華園社區管委會證實,住戶已經苦惱以久,希望中國電器和順天建設能接受大多數住戶意見參與都更或直接表態不參加,以便排除在外,這樣華園社區才有機會「都更」成功。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民國102620日聯合晚報A4版記者楊正海的報導,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為了處理「文林苑都更案」爭議,與王家、36戶同意戶以及樂揚建設三方經過8111次的協商之後,因為王家堅持原地重建並且不同意其他折衷方案,協商小組認為與法不合也有違情理,因此北市府全案協商宣告破局,將另外重新啟動司法程序。

     台北市政府建議樂揚建設補償長期等待的36同意戶租金補貼和完工後交屋的客製化室內設計,至於何時能動工?張金鶚表示:何時動工因為進入司法程序市府已經無權介入。

     據了解文林苑協商平台提出的方案共有七項,包括維持原計畫、王家原地重建、王家參與更新但分棟規劃、樂揚建設釋出保留戶與王家交換、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等,但王家只堅持原地重建,造成的損失又要樂揚建設負責,不同意其餘方案。至於36戶同意戶均同意協商小組的最適方案,樂揚建設也簽署同意書,僅不同意捐贈公益基金及設置「公共藝術」。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民國102612日工商時報A2版記者蔡惠芳的報導,多年來深耕都市更新的基泰建設,於民國102611日經營策略轉變,將不再碰都更案,原本手中20餘處都市新案也棄守有「釘子戶」和「拒遷戶」的案件,剩下10餘處,未來將採「自地自建」。

     基泰建設董事長陳世銘表示,目前基泰建設現金足夠、財務體質佳,未來基泰建設手中開發案將全數採「先建後售」,並且不再碰都市更新、地上權、bot和捷運聯開等種種法令政策、和政府官員做事態度有關的案子,以免提高風險(政府是企業最大的風險)。並且基泰建設副總經理也表示,目前除了因為有「釘子戶」的都市更新案,已經放棄之外,還有台北市吳興街二處、南京東路二處、民生東路、萬華、景美和內湖等都更案,未來將改採「自地自建」的方式進行。

     除了基泰建設之外,同樣也是都更大戶的全坤建設,也將重心轉戰「重劃區」,全坤建設總經理廖學新表示,目前重心轉戰新北市和桃園等四大重劃區:五股洲子洋重劃區、中路重劃區、經國重劃區和中壢市A21重劃區,以自建案為主約占七成,都市更新案降為三成。全坤建設本來是都更大戶,光是台北市中心都更案至少10處同步進行,但是因為《都更條例》修正遲遲未完成,導致「民粹」主義牽絆都更,對於都更失望,除了已經進行中的4處都更案將切除不願參與都更的「釘子戶」劃定都更單元外,其餘都更案都宣告暫緩。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民國102428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葉小慧、A2版記者徐筱嵐、楊文琪的報導,針對都市更新爭議不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2426日作出釋字709號解釋案,案中提到現行十分之一同意戶就可以申請都更的比率太低、主管機關未設置適當審議組織及未將都更計劃資訊送達及公開舉辦聽證會等三個條文,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大法官並且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一年內應該檢討修法,逾期則失效,對於先前的爭議,則無法溯及既往。內政部則表示大法官指出的三項違憲部分,日前已經提修法將門檻提高至十分之三,將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在一年內通過避免都更停擺。

     對此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別表示,《都更條例》違憲的三條文均在「都更事業概要」階段,過去這個階段沒有審議機制,只辦理公聽會,同意比例只要十分之一,將來若超過一年未完成,進行中的都更案勢必造成影響目前台北市有三百多件都更案正在申請事業計畫,另外有八、九十件正在準備報和都更事業計畫,總計台北市約有四百件都更案將受到影響。建議將來內政部修法與大法官釋憲解釋方向一致,比率調高後,有誠意的建商搞不好更容易取得共識,也可以打破僵局避免不斷訴訟造成社會成本的增加。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民國10242日自由時報A12版記者陳慰慈的報導,台北市都更審查流程從確認範圍到完成核定,「自劃更新地區」平均要花三年六個月、「公劃地區」也要長達三年,最長甚至超過六年四個月,即使成案核定,往往因為釘子戶和權利分配的問題而未能動工,有的核定逾十年仍卡住,對此台北市議員陳玉梅痛批台北市政府都更流程複雜、執行效率差造成「都更牛步化」。

  依據我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更的審查流程有四步驟,首先先經過「更新單元劃定」,其次是「事業計畫概要」,確認都更初步推動的構想,再來才是「事業計畫核定」,確認容積獎勵和財務計畫;最後還有「權利變換計畫」。

  對此台北市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表示,都更案本來就複雜,進入審查流程也會因為各種因素而住戶反悔、意見不同或是臨時變更設計導致案子生變。根據北市更新處資料,自民國90年實施《北市都更自治條例》至今年二月,都更成案共150件,完工42件、施工中33件,剩餘75件進行建築執照申請程序準備,平均一年僅完工3.5件都市更新案。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民國1011113日聯合晚版A1A10版記者楊正海的報導,台北市長郝龍斌宣布北市府已審議通過首宗「一坪換一坪」的老舊公寓都更案,地點位於南港路1段及東興路口,面積約2800餘坪,預計1047月動工,2年內完成。郝龍斌並宣示說本案可改善居民生活品質和附近環境,並讓外界了解台北市推動「都市更新」是「玩真的」。

  北市都更處長林嵩傑並指出,台北市的45樓老舊公寓,以現行都市更新獎勵機制,更新後分回的房地使用坪數,通常比更新前還小,使得居民參與意願低落。本都更案名為「南港新富發案」,原本屬於屋齡50年的45樓老舊公寓,更新之後適用最高的2倍法定容積後,建物拉高23層樓,原住戶可全數分回原來坪數,還多了122戶可供銷售。

  北市府為加速都更,專案計畫從9982日受理,1011112日止,總計有51案提出申請,事業概要26件、事業計畫25件,目前只有南港區1件通過審議。另外,南港區一般更新案件申請審議共19件,其中已核定15件事業計畫,並有4件審議中。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2年6月20日下午2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舉行「以ADR機制解決都更爭議」研討會,由李念祖理事長宣佈開會,第一場的主題為「常見的都更爭議類型」,由李永然常務理事主持,林旺根理事長報告,許獻進律師、張能政估價師與談,研討會現場爆滿,足見國人對「都市更新」的重視。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志揚著‧三釆文化公司出版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前在三民書局買了張金鶚教授所著的「都市更新九堂課」,並且利用最近的周日看了一遍。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都市更新單元鄰近居民可否對核准之都市更新計畫表示不服?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科技時代,產品的推陳出新,以秒計速;大自然的節奏雖則緩步推移,數十年過去,卻也足以讓人青絲換華髮,華宇變陋室。伴隨走過經濟起飛、科技發展的年代,台灣的都市景觀逐漸從昔日的素樸、煥采、爭豔,邁向眼下的老去、衰頽……。
為了改善日益老舊、窳陋的市容,使都市的各種機能不斷提升,「都市更新」,成了政府不得不祭出的一帖「處方箋」,而《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細部子法,則陸續完備了這項政策的執行依據。
在土地開發業者眼中,都市更新,不啻是塊久候多時、利潤豐厚的「大餅」;就房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角度來看,都市更新,則顯得喜、憂參半。本來,舊屋換新屋,該是無人不歡吧?但要如何進行都更、找誰更新、條件怎麼談、利益如何分配、共同負擔怎麼算……,一連串問題,在在涉及專業,也彷彿處處存在風險。即便較具營建、地政專業的開發業者,如何贏得多數地主、住戶的信任、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何舉辦公聽會、採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方式哪個好、更新後選屋分配擺不平該怎麼辦……,接踵而至的挑戰,亦須繃緊神經,有備而來。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1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我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之邀演講。 

此次演講乃針對「都市更新過程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演講。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題: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有對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不服的救濟程序,該程序的適用範圍如何?

解析: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由前述規定,可知「審議核復」的救濟程序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特別針對「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對「權利價值」有異議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
而該規定程序的具體適用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243號裁定認為:「足見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之審議核復程序,係以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減租約承租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為前提,且對於異議之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係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求找補。故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之審議核復程序,僅處理權利變換計畫書中有關參與都市更新『權利價值』評定之爭議;若當事人爭執權利價值以外之事項,即非審議核復之標的,而應循一般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註)。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先前赴華東師範大學演講,當時的演講已獲整理,並刊於《兩岸法學動態》2011年第5期。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歡迎索取《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以下為立委周守訓序──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進行都市更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如何出具「同意書」?

文◎李永然律師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張杏端博士編著‧自刊本

1.日前逛位於台北市復興北路的「三民書局」,我在二樓的書架上,看到這本「都市更新解析」,毫不猶豫地買下一本,因為該書作者「張杏端博士」是我過去有接觸的朋友,她的實務經驗,我深信該書對我必有助益。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都市更新原土地所有權人有那些「共同負擔」?

文◎李永然律師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都更聖經‧老宅變金屋必勝攻略

王政緯著‧考用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1.近年來「都更」在台灣的報章雜誌媒體是一熱門話題,台北市政府也大力推動,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就此一相關的法律也不缺席。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