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都市更新條例》係於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施行,然當時之時空背景,土地開發尚未達飽和,而辦理都更之難度甚高且對「實施者」缺乏誘因,故開發商仍以開發空地為主,實務上之都更案件甚少。不過隨著都市發展迅速,土地開發面臨飽和,空地日漸減少,目前台北市精華區已是一地難求。民國92年SARS過後,房地產景氣開始復甦,同年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時新增第25條之1規定,將協議合建之同意比例降低為十分之八;民國97年《都市更新條例》又為較大幅度之修正,簡化審議流程並放寬容積獎勵,而各地方政府之配套規定亦日漸完善,逐步落實容積獎勵、代為拆遷等制度,開發商在空地難尋及都更誘因增加之情形下,都市更新開始蓬勃發展。
然都更案件大增之後,原有法規及制度之不足之處亦開始浮現,衍生諸多爭議。民國101年3月間爆發文林苑事件,迫使政府及整個社會重新全盤檢視《都市更新條例》及現有制度之缺失,行政院及社會各界紛紛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對於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展及都更案件之審議態度趨於保守。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2年4月26日以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9條第3項違憲,亦對於業界造成不小衝擊。由於立法院未能於大法官所訂之一年期間內完成修法,故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9條第3項已經失效,而未來何時能完成修法、修法結果如何,目前皆處於混沌不明之狀態,因此有許多業者及民眾感到相當不安。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及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有感於社會大眾對於都市更新議題之高度關心及對於相關法律知識之渴求,特著手編纂此手冊,祈能讓社會大眾對於都市更新有更多認識以維護自身權益,也希望能對於都市更新政策之推行及市容的改善略盡棉薄之力。本手冊之完成特感謝關心台北市都更之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恩廣博士能撥冗提供稿件,在此一併誌謝!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陳曉祺律師
民國1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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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於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初期,土地開發尚未飽和,辦理都更難度甚高,另方面對「實施者」缺乏誘因,實務上之都更案件甚少。不過隨著都市發展迅速,土地開發面臨飽和,空地日漸減少,目前台北市精華區已是一地難求。民國92年SARS風暴過後,房地產景氣開始復甦,同年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將協議合建之同意比例降低為十分之八;民國97年《都市更新條例》又為較大幅度之修正,簡化審議流程並放寬容積獎勵,各地方政府之配套規定亦日漸完善,開發商在空地難尋、都更誘因增加之情形下,都市更新開始蓬勃發展。
然都更案件大增之後,原有法規及制度不足之處開始浮現,進而衍生諸多爭議。民國101年3月間爆發文林苑事件,迫使政府及整個社會重新檢視《都市更新條例》及現有制度之缺失,行政院及社會各界紛紛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對於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展及都更案件之審議態度趨於保守。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9條第3項業已失效,未來何時完成修法?修法結果如何?皆處於混沌不明之狀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及永然法律基金會有感於社會大眾,尤其台北市民對於都市更新議題之高度關心與相關法律知識之渴求,特編纂《參與都市更新保障權益法律手冊》,針對都市更新政策及實務運作現況作深度之解析,祈使社會大眾對於都市更新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群、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專業地政士暨福隆建設公司趙恩廣總經理共同執筆;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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