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8月29日蘋果日報B3版政治中心所撰「政院版 社會宅擬2成供弱勢」的報導,為達到蔡英文總統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政見,行政院會原本要通過《住宅法》修法,但當時多個公民團體抗議,社會宅保留給弱勢比率未達3成,還拿掉原來12項弱勢認定標準,閣揆林全只好臨時抽掉。行政院高層坦言,若保障弱勢比率提高到3成,仍保留認定標準,一來地方政府難以負擔經費,二來當地居民也會抗議影響房市,反而無法興建。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批,擔心抗爭就不顧弱勢,根本本末倒置,若政府執意如此,不排除再上街頭。
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其中明定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遊民、受暴者或性侵害受害者、愛滋病患者等共12項認定標準,但政院版修法條文中,刪除12項標準,僅寫社會住宅要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授權由地方政府認定,而保留比率調高到2成。政院高層表示,法律只是最低保障標準,把比率設為2成,像台北市等有能力的城市,可自行調高到3成,但若法律一開始就訂太高,許多中南部縣市不見得有辦法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