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則君
不動產「共有」發生的原因很多,有因繼承而來的不動產、有因數人約定共買的房地產,或夫妻將房地登記成為二人共有財產,或祖輩代代相傳的祭祀公業祀產等等;乃至現代都市中隨處可見的公寓大廈,出了自家大門到離開社區為止,都可能會面臨到不動產「共有」的問題。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或收益上,均涉及到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因而常造成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為了杜絕《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部分流弊,內政部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於民國113年1月1日上路,期盼能消滅以往在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時所發生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的爭議,並落實《憲法》第15條所規定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護。
「有土斯有財」一直存在於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土地不僅是居住生活之所依,也是身分財富的表徵;然而隨著人們代代相傳,子孫開枝散葉,繼承人數不斷增加,土地共有的情形已變得十分常見,其所產生的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等法律問題極為複雜,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的管理、利用其至分割、買賣若意見不一時,自然容易產生紛爭。《土地法》第34條之1是共有土地處分的重要依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便利其所有權交易及解決共有物糾紛。本法條實施已超過48年,由於時空背景更替,且學者、司法與行政實務界對於內政部函釋見解多有不同,反而使得共有人間的內部關係更為複雜。內政部於是在民國75年8月19日發布《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該要點迄今已做過19次修正,最新一次為民國112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全文,並訂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