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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內政部以「未依國籍法放棄國籍」為由,將具有「陸配」身分的南投縣前縣議員史雪燕女士解職。儘管史雪燕女士是遞補就任、且已卸任,她都曾是民選公職且資格無疑;如同去年,民眾黨原打算提名「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秘書長」徐春鶯女士為不分區立委,「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籍者」是否必須放棄大陸國籍才能就任民選公職,即曾引發社會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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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政府採購法》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於辦理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等事項所必須遵循、參考的一部法規。所涉及的層面甚廣、程序繁雜,稍一不慎,承辦人員即有可能被貼上浪費公帑、圖利廠商的標籤。而廠商又要如何分食每年上兆元預算的利潤大餅?面對「政府採購」法律課題,且由專業律師講析給你聽!

  什麼是「政府採購」?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為了推動行政業務,所進行有關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行為。小自文具用品,大到大型工程,只要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所需要的物品或服務,都包含在政府採購的範圍之內。為了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相關法律行為,我國於民國87年5月27日公布《政府採購法》,並於民國88年5月27日正式施行,訂立此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套公平、公開、透明的採購制度,以確保政府採購能以最有利的條件取得所需的物品、工程或服務。《政府採購法》施行至今已超過25年,其間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及科技的快速發展,原有的法規已無法完全適應新的需求,因此,《政府採購法》前後歷經六次的修訂,以因應時代的變革,符合現行社會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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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某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有一修建工程的採購案,採用「最低價」決標,乙廠商參加投標,因最低價而得標。甲機關公告決標結果,乙廠商將用印完畢之工程契約檢還甲機關,甲機關也已用印;嗣後乙廠商卻以工程招標內容錯誤為由,發函向甲機關要求撤銷決標,甲機關催促乙廠商履約,乙廠商仍抗拒,甲機關不得已解除該契約,試問乙廠商有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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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工

文◎李永然律師

  Q:為什麼馬特拉在台蓋捷運會引發如此大的糾紛?其工程合約是否有疏漏?工程合約常見的糾紛有哪些?起因和問題的種類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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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7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永然法律基金

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勞動部公務員遭到霸凌案件備受各界矚目,府院為此擬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員表示,預計於十二月召集跨部會就此議題討論,確認「身心調適假」的定義,同時也會將勞工身心調適假的需求一併納入討論,進行全面研議;不過目前基層公務員均不表樂觀,同時主管怕遭上級關切恐急,認為政府仍應從制度面檢討職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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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資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有一資訊系統主機購置案,採用最有利標的方式招標,乙廠商有意投標,並借用丙廠商的名義及證件以「陪標」的方式參與投標,乙廠商因而得標,並與甲機關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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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2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水電工程行與乙水電工程行均參與丙機關的「水管線改善工程採購案」的投標,甲水電工程行標封內所繳附之押標金○○銀行支票與乙水電工程行支票「連號」;又甲水電工程行負責人A與乙水電工程行負責人B二人為父女關係。丙機關發現上述情形,依法可能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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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公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為「○○工區配電外線工程帶料發包」的採購案進行招標,乙廠商為投標廠商之一,依規定繳交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的押標金,嗣後未得標,獲發還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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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規

文◎李永然律師

  Q:甲國立大學採購語言教室教學設備一套,於招標開標日,共有A、B、C、D、E五家廠商參與開標,其中的E公司因規格不符而離開現場,最後由A公司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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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投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辦理「○○堤防工程」招標,乙公司前往投標,其投標單上載新台幣(下同)三千零四十萬元而得標,惟乙公司嗣後主張其於招標機關所提供的制式估價單上填估的小寫金額是四千五百一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五元;顯然三千零四十萬元是誤填,且該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此一決標應屬無效,乙公司的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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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被

文◎李永然律師

  Q:甲鄉公所有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透過公開招標採購,並以「最低標價」得標;乙廠商是一「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並繳交新台幣二十萬元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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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這

文◎李永然律師

  Q:廠商大大公司向甲政府工務局投標一圖書館新建工程(水電工程部分)的採購案,甲政府工務局對於大大公司投標所附之「資格審查表」內,僅蓋以內含公司名稱、電話、負責人姓名的「橡皮圓戳章」,而未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的方式,逕認其資格不符,而認定投標無效,大大公司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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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接受2024.11.29出刊的理財周刊1266期《投入都更,你準備好了嗎?——法律專家告訴你這些要懂的法令規定》一文記者顏瓊真專訪,談「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條文的影響。

  為加速全台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案,已於今年十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品質及易於更新整合,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此外,為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眾的權益,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

  李永然律師認為,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所有權人應注意以下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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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工

文◎李永然律師

Q:大大公司欲參加一項投標,據稱此次招標是採用「統包」方式進行,大大公司想了解何謂「統包」?又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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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多年前,曾有媒體調查過外國人士對於台灣的印象,在他們眼中,台灣是個美麗的寶島,有著方便的交通、美味的食物及友善的民眾,但大城市中老舊房屋林立,雜亂無章的市容,卻讓他們不敢相信這是屬於國際級的都市,這種現象確實令台灣人感到汗顏。因此改善老舊市容、提升都市機能,達成都市更新的腳步已刻不容緩,不論是政府、建商、地主及居民,都需要對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規有一定的了解,共同推動城市老屋重建,建構我國城市新風貌,重現美麗的市容景觀!

  許多來台的外國人士在提及對台灣的印象時,總免不了「建築物雜亂又老舊」一項,可見台灣面臨房屋老舊的問題已十分嚴重,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今年(民國113年)第二季,全台住宅平均屋齡為33年,屋齡30年以上的房子超過500萬戶,比例達到五成以上,其中又以台北市30年以上的房子占超過72%居冠,顯示大部分的民眾都住在老舊的房子裡,老舊房屋的佔比率過高,不僅影響市容觀瞻,也造成都市機能低下,尤其台灣地震頻繁,老屋更潛藏著居住安全的問題,因此,都市更新的議題已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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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2024.11.08出刊的理財周刊1263期《要養小三,小心正宮的反撲——從六歲私生女5735萬元遺產稅談起》一文記者顏瓊真專訪,針對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做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其兩項聲請案中,財政部國稅局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課徵遺產稅判決「違憲」,要求在兩年內進行修法的事件提出看法。

李永然律師認為,依憲法法庭判決文,第一案的「配偶」既已抛棄繼承,已非納稅義務人,自不負擔繳納遺產稅之義務;而就該「非婚生子女」來說,因該「擬制遺產」所增加的遺產稅,也不得以她所繼承的遺產來執行,此判決已為非婚生子女解套。

針對第二案,李永然律師指出:憲法法庭認為,夫妻雙方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的配偶雙方而言,不會改變兩人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如果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把配偶過世之前贈與的財產視為遺留的財產而計算進遺產裡,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掉配偶的潛在經濟貢獻,沒有任何扣除機會,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和填補課稅漏洞的目的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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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廷鈞地政士專文「

文◎李廷鈞地政士

  都市更新對於所有權人的稅賦「減免」與「優惠」,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個部分是持有稅,即房屋、地價稅的部分;另一部分則是所有權移轉時的「契稅」跟「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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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參

文◎李永然律師

一、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必須研究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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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劉和鑫律師專文「1

文◎劉和鑫律師

  從《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理由可以看出,當都市發展到一定階段,常會面臨都市老化和都市機能衰退的問題。隨著都市經過數十年的快速擴展,台灣的都會地區已經出現這些現象,迫切需要推動「都市更新」重建。透過有計畫的土地再開發,可以重振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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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介南律師專文「占

文◎黃介南律師

一、「舊違章建築」可否參與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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