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兩岸法律問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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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法》,再加上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稅法》,令大陸台商已不寒而慄。台商只能妥慎因應。為協助大陸台商因應,筆者藉本文針對《環境保護法》的處罰提醒以下三點。

台商如係「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注意環境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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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有時會有民間借貸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因為資金需求,除了向金融機構融資借貸外,也有向民間借貸的情形。所謂「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於到期時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註1)。而中國大陸「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在2020年 8月20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對於「民間借貸」統一了法律的適用標準及訴訟程序問題,筆者謹將大陸台商應注意的法律重點,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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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民法典》攸關台商權益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設廠、置產、通婚…等,常會涉及私法權益。對於這些問題,中國大陸法律制定,隨著經濟改革開放,摸石過河,法律從無到有,甚至有了之後,再進行修訂或另立新法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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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新型冠狀病度肺炎疫情衍生法律問題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於2019年底在中國大陸湖北省武漢市爆發至今,已擴散成為全球傳染病疫潮。世界衛生組織已於2020年1月30日宣佈新冠肺炎疫情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至今全球每日平均新增逾21萬例確診病例,截至2020年7月13日為止,全球累計確診病例高達12,938,015例,其中570,367例死亡(註1)。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大陸台商應注意因疫情所引起的民、刑事法律問題,謹藉本文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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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台商A公司對中國大陸B公司擁有一筆貨款債權,並已向法院取得確定勝訴判決,惟於打算進行強制執行時,發現大陸B公司僅剩下的公司廠房不動產,而該廠房且正由其他債權人C公司進行強制執行查封中,面對此種情形,台商A公司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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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從中國大陸武漢爆發之後,接連在世界各地傳出疫情,有些地區疫情稍歇,但有些地區則有進入「第二波」的情事。在中國大陸台商受疫情影響甚鉅,「合同」的履行也出現狀況,進而導致爭議;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合同,需適用中國大陸《合同法》,《合同法》是否有適切之法律上的理由讓台商做有力的主張,則為眾多台商所關切!

一、冠狀病毒致合同不能履行,屬於「不可抗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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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台商A公司與中方B公司進行一項工程建設,A公司發包,由B公司承包後,因B公司違約造成台商A公司的經濟損失,台商A公司應如何「索賠」?

  解析:對於此一問題應先瞭解中國大陸《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規定;依大陸《合同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所謂「建設工程合同」也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雙方彼此間之權利義務的協定。合同內容可包括:1、工程概況,2、工程承包範圍,3、合同工期,4、質量標準,5、合同價款,6、組成合同的文件,7、合同書有關的詞語定義,8、承包人承諾,9、發包人承諾,10、合同生效,11、其他(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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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大幅修正且已施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需要運用土地,方能進行設廠、投資、開發…等等,且除了運用城市的國有土地外,有時要運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而大陸《土地管理法》於2019年8月26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修正,其修正幅度不小;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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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一、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合同履行

  2002年SARS疫情於在中國大陸廣東省首次爆發後,也引發各界恐慌的致人於死事件,並擴散成為全球傳染病疫潮。這次,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1月30日宣佈2019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中國大陸不少公司與企業也把開工日期定在2020年2月9日之後,中國大陸政府也為了避免2019冠狀病毒疫情蔓延,而進行各項防控措施。但各項管制政策等使得企業間正常的合同履行行爲因而受阻,在中國大陸經商的台商就企業間待履行的合同該如何處理呢?目前多數台商關心如因2019冠狀病毒疫情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糾紛,可否主張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筆者謹從實務案例及中國大陸《民法總則》第180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等規定進行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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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中國大陸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19年8月26日,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次修正重點:一、明確規定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及管理;二、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三、具體規範徵收土地程序;四、明文確認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五、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其中「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新修正相關規定,對於台商投資大陸土地影響最大,因而,筆者欲藉本文介紹關於2020年新施行之《土地管理法》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定,俾利台商投資中國大陸土地參考及運用。

  大陸舊《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I.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II.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舊法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率一直較受限制,除了農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只能用來興辦鄉鎮企業、農村住宅建設(每一農戶只能擁有一塊農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由省、自治區與市所訂的標準),以及在鄉鎮的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面積太小也嚴格限制。集體所有土地一般不得進入建築用地市場,鄉鎮企業可以因為破產、兼併或其他因素將建築用地的使用權移轉,除此以外,其他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售、轉讓或出租給非農業建築。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建設,依法必須申請國有土地(註1)。因此若台商欲取得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由政府先進行徵收,成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再合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出租給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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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兩岸人民結婚日益增多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在中國大陸生活,因為工作關係而結識大陸  異姓,因而產生感情,進而結婚者日益增多;且於結婚後在中國大陸定居者也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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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前言

  大陸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電子商務法》,並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而隨著大陸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台商在大陸經商,多半有接觸電子商務,更有利用電子商務平台為商業行為之機會,因此台商對於大陸《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平台的相關規定應有認識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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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須認識「強制執行措施」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與他人交易,如對造負債拒不履行,台商固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打官司的途徑,控告對造;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對造卻仍賴皮而不履行債務時,台商可以運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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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獲得「執行根據」,可以向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做生意或投資,與人簽訂「合同」,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或遭到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受損害,此時可以依法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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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黃志國律師

一、台商在大陸從事業務時,有認識大陸《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必要

  據報載,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日前搜索上海仟和億教育培訓公司,約談20多名員工,其中包含台籍員工12人,經約談後有3名台籍員工以疑似涉犯大陸《刑法》的「非法經營罪」,而遭「刑事拘留」 (註1)。而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官方微博,於2019年7月15日晚間的公告指出,上海仟和億教育培訓公司在未取得大陸證監會經營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許可下,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涉嫌觸犯大陸《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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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債權人有時候要運用「參與分配」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做生意,有時遭到負債,而該台商已向法院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欲進行強制執行,卻發現該債務人的財產,如:廠房,已遭其他債權人正在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此時台商可否申請「參與分配」?如果可以,依法則應如何申請?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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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案例:台商大大公司對中方企業A公司有一筆貨款未獲清償,台商大大公司向大陸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獲法院的「勝訴確定判決」。台商大大公司進而以該「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有運用到「執行和解協議」或「執行擔保」,究竟何所指?二者是否不同?

  解析:「執行和解協議」乃指「執行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平等協商,在法律框架內自願達成變更履行協議以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的制度。因而其特點有三,即:(1)執行和解的時間是在執行開始後終結前;(2)執行和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和解協議;(3)執行和解是對「執行依據」所確定權利義務的變更(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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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也可以成立「合夥企業」

  中國大陸自1997年2月2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通過《合夥企業法》,該法並於2006年8月27日修正;新修正規定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大陸運用該法藉以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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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大陸台商遇上刑案,有認識大陸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必要

  台商於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時,難免會碰到法律問題,因此台商到中國大陸經商時,仍應注意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不幸遇到糾紛時,也應依法妥適處理並解決糾紛。而台商最怕遇到的法律問題就是涉嫌「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因為一旦涉及有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時,大陸刑事偵查機關即會啟動刑事偵查,而有造成台商人身自由限制的可能,因此台商對於大陸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相關法律程序及如何應對,實有認識之必要,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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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永然律師

一、案例:

  台商甲是上海大大有限公司的股東,甲曾擔任公司董事長,嗣後因返台養病並未再擔任董事長,未料接獲上海大大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必須賠償公司30萬人民幣,理由是他侵占公司款項。台商甲未予理會,僅向法院投遞「民事答辯狀」,上海市松山區人民法院竟然判決台商甲敗訴。台商甲深感委屈,於是委請律師為代理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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