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雲、李翔、陳鵬展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1.《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自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達開放供各國簽署,隨後直至2005年12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各國簽署。中國大陸於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自2005年12月14日生效。
2.《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迄今為止關於治理腐敗最完整且具全球性、綜合性和創新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是目前國際上雙邊、多邊反腐敗條約中內容最全面的公約。
3.「腐敗犯罪」對社會穩定與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正義構成嚴重威脅,已成為世界問題;是「全球公害」,它破壞經濟,削弱民主和法治,擾亂社會秩序,並使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更加猖獗。
4.美國布希總統為加強國際反腐敗合作,於2004年1月12日在美洲34國特別首腦會議宣布:不在允許那些捲入官方貪汙活動的外國移民進入美國境內。共分成四類,例如:收受別人錢財或其他利益,並利用自己在公共事務部門的職務之便為對方提供便利,對美國利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官員或前官員。
5.世界各國開始從懲罰腐敗犯罪轉向預防腐敗犯罪;從源頭上抑制腐敗犯罪,這才是治理腐敗犯罪的根本所在。
6.各國間需針對反腐敗進行合作,主要是:﹝1﹞國際商業中的貪污賄賂行為;﹝2﹞資金外逃問題;﹝3﹞洗錢問題;﹝4﹞國際非政府合作組織的問題。
7.《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制定、生效實施,其重要意義為:
﹝1﹞表明腐敗犯罪已成為世界性的嚴重阻礙政治清明、法治進步、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等。
﹝2﹞腐敗犯罪超越了國家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等。
﹝3﹞體現了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犯罪的共同意願和決心。
﹝4﹞煽動了國際社會在預防和懲治腐敗犯罪。
8.《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共分八章,計七十一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第1條~第4條﹞
第二章預防措施﹝第5條~第14條﹞
第三章定罪和執法﹝第15條~第42條﹞
第四章國際合作﹝第43條~第50條﹞
第五章資產的追回﹝第51條~第59條﹞
第六章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第60條~第62條﹞
第七章實施機制﹝第63條~第64條﹞
第八章最後條款﹝第65條~第71條﹞
9.我國目前政府貪腐的情形相當嚴重,民眾怨聲載道,立法委員們應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精神,加強預防措施,並與其他國家進行國際合作,才能有助於反腐敗的效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