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1年12月13日蘋果日報A19版記者劉志原的報導,住在新北市「花園新城」的曾男表示其鄰居黃女的小花園中所種的樹木及竹子超過三公尺高,使他無法享受陽光,侵害其人格權,因此向法院提告。法院認為,依雙方向建商購屋時的合約,圍牆限高「一米二」,而竹籬與樹木也屬圍牆一部分,判決黃女應將竹、木修剪至一米二以下。又法官認為,曾男無法舉證「人格權」因黃女家中竹木太高而受損,也無法舉證明家中落葉來源,因此判決該部分黃女不用賠。
依據《民法》第18條規定:「I.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II.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其中,「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乃是指《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列的「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才可請求「慰撫金」。又依據《民法》第797條,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職務之枝根,如於土地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然而本案中,竹木並未逾越地界,因此並不適用本條規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居住房屋使用須注意「相鄰關係」,我國《民法》物權編中均有詳細規定,民眾可上網查看民法條文,俾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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