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打民事官司,對不利判決可以上訴:
台商在中國大陸因發生私權糾紛,如:貨款給付、合同履行、房屋租賃糾紛......等等,在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的情形愈來愈多。
如果案件在第一審判決遭到敗訴的結果時,當事人仍可上訴,因中國大陸是採「四級」(註1)二審制;「上訴」必須由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款);上訴時應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款)。
二、對民事確定判決認有錯誤,可申請再審:
民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確定,如果判決結果不利,而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大陸台商運用再審時,須注意以下三點:
(一)必須符合法定的再審事由: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新的證據」(註2),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註3);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1、原判決、裁定違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須於再審期限內提出:當事人提出再審的申請,必須注意「再審期限」,即應當於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第3項、第12項、第13項所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5條)。前述規定,是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修正時,將再審期限統一規定為「六個月」,使得民事再審制度中的再審申請期限規定得以統一,解決了原先立法的疏漏與不足(註4)。
(三)當事人申請再審,並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後段)。
三、結語
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打民事官司,受到敗訴的確定判決,於發現判決錯誤,具有再審事由固可申請再審,但如何讓案件於訴訟過程中即能獲得有利判決,這更重要;因為再審要成功翻盤是相當困難的。而想在訴訟過程中就能獲得勝訴判決,找到好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是相當重要的!
註1、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四級。
註2、在此所稱的「新的證據」包括(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3)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註3、「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根據《審判監督解釋第13條的規定,如: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2)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等等,參見梁書文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頁193,2013年5月第1版,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4、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編著:新民事訴訟法與律師實務,頁308,2012年10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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