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12月9日自由時報A6版記者曹伯晏的「國宅條例廢止,社宅只租不售」報導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民國103年12月8日初審通過廢止《國民住宅條例》;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說,未來將以《住宅法》取代《國民住宅條例》,中央也不會再推可供出售的「合宜住宅」,改以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為主,對於地方要推可出售的合宜住宅,原則上也不會鼓勵。

  陳純敬說,國宅自民國六十五年至今,共辦理約三十九萬戶,協助約一五八萬人解決居住問題,但我國自有住宅率已達八十五%,未來將以《住宅法》取代《國民住宅條例》。

  筆者認為《國民住宅條例》於民國64年7月訂頒,明示國民住宅係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民國71年修訂增列貸款自建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民國78年函頒《輔助人民貸款自購辦法》,運用銀行資金並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民眾購置民間住宅。台灣地區辦理國民住宅迄今,大致分為4個時期(一)民國65年至70年度:政府直接興建時期,(二)民國71年至78年度: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時期,(三)民國78年度以後: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四)民國88年度以後:貸款人民自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目前《國民住宅條例》的廢止到現在《住宅法》的訂定,對人民的居住權也有保障,也能符合「居住正義」。盼日後《住宅法》實施後能給民眾有一個好品質且安心的居住環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已實施聯合國兩公約,《住宅法》攸關居住權的保障,其中包括房價透明,弱勢居住保障,住宅補貼,居住品質及禁止居住歧視等,這法律如落實,確實有助於我國人權的提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