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某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有一修建工程的採購案,採用「最低價」決標,乙廠商參加投標,因最低價而得標。甲機關公告決標結果,乙廠商將用印完畢之工程契約檢還甲機關,甲機關也已用印;嗣後乙廠商卻以工程招標內容錯誤為由,發函向甲機關要求撤銷決標,甲機關催促乙廠商履約,乙廠商仍抗拒,甲機關不得已解除該契約,試問乙廠商有無責任?

  A:廠商參與投標,務必先詳讀所有文件、圖說……等,明確計算投標成本後,再進行投標。然實務上卻有廠商並未事先計算清楚成本,投標而得標後,竟然反悔,本案例即屬此種情形。廠商如拒不履約,恐遭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的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註1),列入「不良廠商」。

  適用本款的規定,必須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間的契約已成立生效;而投標時,契約於何時成立?何時生效?

  此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訴字第0950045號申訴案的審議意見即可明白:「『按公開招標,若採取「最低標」或「最高標」之方式決標者,招標單位所為之意思表示應屬「要約」,投標者所為最低標或最高標之表示即係「承諾」,於決標時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因而成立。』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可資參照。另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亦曾就契約生效日期之認定有以下討論:『……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二、契約生效日期之認定,宜視個案性質依下列原則認定之:(一)招標文件或契約明訂契約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契約經當事人雙方完成簽署之日為生效日。

  至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指當事人雙方共同完成簽署之日;雙方非同一日簽署者,以在後者為準。𥕛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註2)。

  所以,依上述見解,本案例甲機關、乙廠商間的契約業已成立,雙方用印完畢,該契約即已生效,如乙廠商欲撤銷已成立生效的契約,必須具有「撤銷」的法定事由,如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或被「詐欺」、「脅迫」(《民法》第92條)……等,始生撤銷的效力。

註1:契約「解除」,乃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效力自始歸於消滅之意思表示。契約「終止」,乃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現存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參見劉春堂著: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頁377、頁400,民國90年9月初版第一刷,自刊本。

註2: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暨促參申訴案例彙編𣄃,頁190,民國97年5月初版。

文章連結:某機關修建工程採購案最低價決標 這家公司得標後反悔…恐遭《政府採購法》嚴懲

........................................

★2024.11.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工

政府採購法律解析與爭議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4/11初版
書號:2M12
定價:350元

《政府採購法》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於辦理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等事項所必須遵循、參考的一部法規。所涉及的層面甚廣、程序繁雜,稍一不慎,即有被貼上浪費公帑、圖利廠商的標籤。本書內容涵蓋政府採購完整流程的相關法律解析及爭議解決之道,並附上圖表及流程圖,使讀者易於掌握與了解。期盼為有意參與政府採購的民間廠商或政府採購業務人員,提供有效率的入門之道;同時以簡單易懂且實用的內容,整理出政府採購各階段的爭議問題,輔以相關的行政函釋、司法實務見解,讓雙方能輕鬆掌握《政府採購法》,達到雙贏的局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