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4月1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張國仁所撰「低買高賣 自家人洗地躲稅被捉包」的報導,新北市蔡姓婦人先將土地持分賣給兒子,再由小叔向其子高價購買持分,兩筆土地交易價差高達5倍,被稅務官捉包,認定有規避稅負行為,要求蔡婦繳交核定的新台幣242萬元贈與稅款。蔡婦向法院尋求公道,堅稱沒有規避稅負,但沒有法官相信她的說法。法院指出,《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濫用法律,藉以規避稅負時,稅務機關應按實際交易,回歸稅法規定,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
該案例蔡姓婦人在民國99年12月14日,訂約將她所有新北市持分土地907356/4710049土地,以總價新台幣2,960萬元,出售給其子大偉後,民國100年1月5日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北區國稅局發現,就在99年12月14日該筆土地交易的同日,大偉訂約將他名下持分土地139266/4710049,以總價新台幣2,520萬元,換算這兩筆交易每平方公尺土地交易價格竟差5倍之多。國稅局因此以大偉同日出售相同土地予大和的相同買賣條件,就移轉超過的土地持分743774/4710049,依《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核定本次贈與總額新台幣2,426萬元,應納稅額新台幣242萬元。
筆者認為民眾如要減輕稅負,應用合法方式節稅,不要輕易相信小道消息或自行創設逃漏稅方法,事後遭致國稅局追稅及罰鍰,反而得不償失,並且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嚴重者還會面臨刑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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