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因此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總價值在新台幣1200萬以內者,均屬於免稅的範疇,但仍需申報遺產稅,只是國稅局會直接核發一張「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因為遺產價值沒有超過免稅額,不用繳納遺產稅,即可辦理後續財產繼承作業。

    除了「免稅額」1200萬之外,被繼承人還依據各種情況,分別享有不同的扣除額,也就是說遺產稅的總額若扣除扣除額之後,超過免稅額新台幣1200萬的部分,以該數額計算課徵遺產稅。比方說,小明的父親大明於民國103年過世,其生前遺產有新台幣2000萬,而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喪葬費用分別50萬及123萬之扣除額之後,遺產稅課稅總額為新台幣827萬元(2000-1200-50-123),需繳納之遺產稅稅額即為新台幣82.7萬元。

    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定之扣除額,因通膨指數而調整,因此真正之數額略有不同,下表將民國104年之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整理如下表:

項目

額度(元)

免稅額

1200

配偶扣除額

493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

父母扣除額

123

身心障礙扣除額

618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0

喪葬費扣除額

123


本文摘自《繼承法律.稅務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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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