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可能會已經預測到自己死期將近,把自己的財產先移轉到配偶或是繼承人的名下,形成法律上的漏洞,為了避免這樣的漏洞,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針對這樣的情形,將其視為遺產之一部份,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納入遺產價值中共同計算申報遺產稅。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此凡是被繼承人死亡前所做的財產贈與行為,只要是對象為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其配偶者,其財產價值均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但是擬制遺產的情形,往往於贈與時已經繳納贈與稅,如果不能扣抵遺產稅,恐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對於納稅義務人相當不利,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已繳納的稅額依法則可以進行扣抵。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二項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因此可以知道雖然可以進行扣抵,但扣抵仍有其上限,其上限為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計算時所應繳納的遺產稅扣除未併入計算時死亡時遺產所應繳納的遺產稅。

  舉例而言,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新台幣(以下同)500萬元,並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不動產1000萬元所繳納之贈與稅100萬元全數列為遺產稅扣抵額,申報應退還稅款;經該局審查核定遺產淨額15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萬元,依前揭法令規定計算,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之扣抵額上限30萬元,核定無應納稅額亦無應退稅額。

本文摘自《繼承法律.稅務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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