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6月29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美珍所撰「財部:兩戶打通合併 視為一戶」的報導,「囤房稅」開徵後,若民眾打通相鄰房屋做合併使用,究竟該算幾戶?財政部從寬認定,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的房屋,只要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且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即可視為「一戶」,持有房屋戶數全國總計在三戶以內,可按1.2%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強調,《房屋稅條例》修正後,住家用房屋稅率已不再採取一致稅率,只有供自住使用的住家房屋,才擁有低稅率的適用資格。不過,符合自住房屋條件的房屋不限制面積,而是就持有戶數多寡,決定享有低稅率的房屋數。即使是百坪大房屋,只要全台持有未逾三戶,亦能按低稅率繳交房屋稅。依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三項要件,即屬供自住使用: 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其房屋率為1.2%。

  筆者認為財政部針對建物打通合併後可視為一戶房屋,在符合自住自用相關條件下,仍可適用1.2%房屋稅率,是合理的做法,另外關於自用地價稅,應也可以比照財政部本次解釋,兩戶打通房屋如符合自用條件,應仍可以全體適用自用地價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房屋稅因《房屋稅條例》修正後,業已加重,房屋所有權人一定要注意節稅,財政部上述的解釋有利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以加以運用,俾利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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