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6月28日聯合報A11版記者藍凱誠所撰「房東擅入房客套房 緩刑四年賠萬元」的報導,陳姓姊弟催收房客積欠的水電瓦斯費,以備用鑰匙開門進入房客承租的套房挨告。刑事部分被判處拘役,緩刑四年;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家是每個人的堡壘」,房客在私有空間裡有不受他人不法干擾的自由,判決陳姓姊弟連帶賠償新台幣一萬元,可上訴。
「房屋出租後,在合法租約期間,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可擅自進入房客屋內,除非屋內發生緊急事故,基於救護性命、制止犯罪,否則就有涉及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之虞。」孫正華律師表示,房客積欠房租或水電瓦斯費,房東除當面催收,可寄存證信函或以調解、解約、訴訟等法律途徑催繳,不能作擅自進入房客屋內的正當理由。房客承租房屋後,只要在合法租約期間,房客對房屋擁有使用權、管理權,基於保障隱私,未經房屋管理者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進入,就連房屋所有權人、房東也不例外。
筆者認為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不動產時,一定要切記相關的權利義務,實務上曾遇到已承租他人之不動產房東在出售時,趁房客不在時開門帶看,或同意讓房仲人員帶買方看屋,此部分相關從業人員或房東,一定要避免為之,以免誤觸法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刑法》的規定的「侵入住宅罪」,屬於「妨害自由罪」的一種,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民眾應加以注意,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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