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1月4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郭珈爾所撰「欠房地交易賠錢 也要申報」的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民國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新制實施後,原則上納稅義務人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應該要申報個人房屋和土地交易所得並繳納所得稅。即使是房地交易有虧損,仍然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中區國稅局強調,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下,只有特定情形可以不用辦理申報,例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協議價購的土地,以及《都市計畫法》指定、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補充,房地合一課稅的新制施行後,土地增值稅維持現狀,但在合併計算房屋和土地的所得稅時,土地部分的漲價總數額可從房地收入中扣除。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成交價額減掉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再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費用包括購入房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為了取得、改良和移轉房地而支付的相關費用。

  筆者認為不動產財產交易損失無論在新法(房地合一)、舊法制度下,都需要申報,但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抵扣3年內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民眾可以稍加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稅局對於不動產交易所得越來越重視,甚至連預售屋轉手的所得都查,出賣人不得輕忽,應依照法令規定「節稅」申報所得,才不易招來國稅局找上門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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