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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7日中國時報A15版時論廣場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別抹紅『純學術交流』」,全文如下:

  從去年520之後,兩岸關係已進入官方交流停擺的狀態,目前政府竟無視於上開現實,仍不斷地挑戰兩岸關係,造成台灣經濟發展陷於困境。再者,台灣目前經濟受種種不利政策的影響,如「一例一休」、「年金改革」、「轉型正義」、「國民黨附隨組織」的爭議…等,令人民不斷上演走上街頭,造成台灣的內耗。

  目前台灣大學招生受到少子化衝擊,已遭遇到不少困境,境外招生(世界各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成為台灣的學校紓解少子化危機之方法之一。日前竟有立委把中國大陸學生申辦訪台交流學習程序所需之單方面的「聲明函」或「承諾函」,無限上綱渲染為「一中承諾書」,稍微懂得中文文義的人都知道,「聲明函」或「承諾函」所載稱:「本學校為純學術交流目的,不涉及一中一台等政治議題,特此聲明。」等語,僅在說明台灣地區學校對大陸地區學生來台訪問交流為「純學術交流」,不涉及一中一台等政治議題,此乃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第2項規定不涉政治性內容之要求。但教育部長先前竟然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清華大學所出具之承諾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規定有所牴觸?真令人匪夷所思。

  事實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並規定「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該條文所適用之「法律主體」係「台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而所謂「聲明函」或「承諾函」,既非台灣地區的大學與大陸地區的大學雙方所簽定的合約,而它只是學校下的「處」或「中心」所出具給單一陸生的文件,讓大陸地區學生可以拿著這份文件向他們的單位申請來台就讀或就學,自與該條例第33-3條所規定之「法律主體」不符。再者,該條例第33-3條所規定之「法律客體」係「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而「聲明函」或「承諾函」又不是雙方的「書面約定」,「聲明函」或「承諾函」只是台灣學校所屬一個單位出具給一個學生的文件,只有一方署名,它只是一種「單方行為」,也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之規定。 

  大陸地區學生來台友好訪問交流為純學術交流,重要的是要學習到相關的專業知識,此一交流也有助於台灣地區大學的發展。教育部長不宜再混淆簽署「聲明函」或「承諾函」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規定,致影嚮學校的經營,故切盼政府不要只顧操作政治性議題,而應專注「經濟民生議題」,這樣才能讓人民能看到台灣的前景,進而避免經濟空洞化及人才外移。

連結如下:

李永然》別抹紅「純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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