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 終審法院不可成為總統介入司法的巧門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就終審法院的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做出決議,在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將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包含院長)裁減至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人數(包含院長)裁減至7人;同時將選任方式,改為由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經遴選委員會選出2倍人選,最後報請總統任命之。而終審法院法官的來源,則包括: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公正人士等代表;且終審法院法官為終身職,沒有任期的限制,僅於屆滿70歲時必須退休或優遇。司改會議欲藉此項改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並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

  不過,「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是以堅實的事實審做為基礎前提,也就是事實審法院必須能夠正確地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如果事實審法院有足夠的裁判品質,使判決結果足以讓人民信服,確實發揮解決紛爭功能,自然就會減少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比例,進而達到「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結果。同時,由於上訴終審法院的案件量減少,終審法院的法官人數需求自然也會降低。因此,在改革終審法院之前,應先思考我國有無實行「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前提。

  事實上,現今因事實審法院裁判違背法令,而遭終審法院多次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之案件,所在多有;此種現象使案件往返於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不僅徒增人民的訴訟時間與成本,也嚴重影響人民對於法院裁判的信服程度。

  由於我國目前事實審法院的裁判品質有待增進,判決結果也難以讓人民信服,仍無法完全發揮解決紛爭的功能;且若事實審裁判如有違背法令,仍需透過終審法院予以指摘,藉以保障人民之權益。若不先強化事實審法院的功能,也就是確立「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穩固基礎,就馬上精簡終審法院法官人數,則以目前終審法院的案件數量觀之,難以想像精簡後的終審法院,能夠負荷如此龐大的上訴案件!

  再者,就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而言,司改會議決議改為司法院院長提名,委員會遴選,總統任命的方式。然而,現行的司法院院長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如終審法院的法官也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最後由總統任命,形同由總統掌握最終的終審法院法官任命權。縱使有遴選委員會,也徒具形式地從提名人選中篩選,而無法增加其他人選;且遴選委員會也是由司法院組成,無異於「球員兼裁判」,無從發揮實質的遴選功能。因此,目前司法改革的結果,非但無法符合人民公正司法的期待,反而是讓總統藉由人事任命權,使政治介入司法,此不僅無助於審判獨立,更嚴重侵害人民對於司法公平性的信賴。

  筆者在此呼籲,在尚未健全我國事實審法院的功能以前,不應率先將外國制度套用到我國司法機關,否則大幅裁減終審法院法官人數的結果,無異於削足適履,且無助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更不可將終審法院的法官任命,改為「院長提名,委員會遴選,總統任命」的方式,否則對於早已欠缺人民信賴的我國司法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完全背離司法改革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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