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的台灣公司與中方企業的爭議屬於「涉外案件」

  台商李甲、在台灣設立一家大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大公司有一批貨出售予陸商騰飛有限公司,雙方於「銷售合同」內,訂有如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同意由北京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條款」。

  嗣後李甲的大大股份有限公司已將貨物交付陸商騰飛有限公司,騰飛公司卻藉故貨物有瑕疵而拒不支付貨款。

  面對此種情形,台商李甲的大大股份有限公司只好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此一仲裁案件屬於「涉外仲裁案件」(註1)。

二、台商獲得勝訴裁決可以執行

  此一涉外仲裁案件,經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如台商甲的大大股份有限公司獲得勝訴,但陸商騰飛有限公司卻拒不自動履行,此時台商甲的大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援用大陸《仲裁法》第62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規定,申請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須滿足三項條件:

  (一)由當事人申請執行:提交仲裁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行為,請求強制執行也是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所以,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Ⅰ、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Ⅱ、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須注意「地域管轄」及「級別管轄」(註2),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註3)。

三、申請執行應注意事項

  台商甲之台灣大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應提出申請執行書並依規定繳納執行的費用:「申請執行書」內應說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掌握之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

  (二)應注意是否有「不予執行」的事由存在:台商甲之台灣大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被執行人陸商騰飛有限公司如提出「證據」主張「仲裁裁決」有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存在(註4)時,則人民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執行;倘若遇上此種情形時,台商甲的台灣大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註5)。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甲在中國大陸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取得有利的仲裁裁決,其相對人未自動履行時,務必假手運用人民法院之強制執行的手段,又如果進行執行申請,都又遭到法院認為不予執行(註6),則務必進行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註釋:

註1、在中國大陸的仲裁案有「國內仲裁案件」與「涉外仲裁案件」之分,後者應為仲裁機構審理的與涉外經濟貿易、運輸、海事…等有關的仲裁案件。
註2、宋連斌主編:仲裁理論與實務,頁317~318,2005年8月第1版第1刷,湖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級別管轄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
註4、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第274條第1款。
註5、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5款、第275條。
註6、中國大陸針對「涉外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訂有「報告制度」,此乃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為遏制涉外仲裁監督方面不嚴肅執法的現象,透過司法解釋創設的法院系統內部監控措施。參見林一飛編著:中國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執行,頁210,2006年12月第1版第1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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