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
案例:
甲有一筆土地,乙打算在該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甲、乙二人對於該土地之地上權的「期限」,須注意那些規定?
解析:
按「地上權」有「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分;所謂「普通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的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民法》第832條)。
按設定「普通地上權」須注意「期限」,如定有期限者,即為「定期地上權」;至於未定有期限者,則為「不定期地上權」。「定期地上權」期限屆滿時,地上權消滅;至於未定期限的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不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斟酌終止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就此一問題未定期限之地上權人必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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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田欣永、黃振國、黃隆豐、李廷鈞、張能政等著
出版日期:2014/04 書號:1I30 定價:280元
地價飆漲,國民所得與不動產價格的差距日益懸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亦復困難重重,使「地上權」的開發案逐漸受到重視。近年來,政府積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一方面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另方面也為民間業者帶來商機;但由於社會大眾對地上權制度仍感陌生,在判斷是否投入地上權商品的交易或投資時,常顯得猶豫不決。
本書集結不動產全方位的法律、地政、稅務、估價專家,逐章解析「地上權」開發與實務運用上的箇中要領,冀望一掃投資商與消費者心中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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