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一、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財政部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釋,內容是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從中華民國境外、香港與澳門將資金匯回台灣時,是否需要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稅額等事宜,予以說明。蓋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的規定,個人的基本所得額,除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外,還要再加計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所稱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的所得,註1)、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註2)、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而由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減免綜合所得稅所得額或扣除額並經財政部公告等數項所得;不過,假如上述須加計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境外所得,已經依所得來源地的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為扣抵,扣抵的上限則不得超過因為加計該項所得,而依該第13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二、海外匯入資金的性質認定

  依據財政部前述令釋內容,假如個人由海外匯入資金的性質是屬於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此等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時,則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補報、補繳基本所得稅額;其他匯回的海外資金如果是已經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的海外所得,或是雖未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但已經超過《稅捐稽徵法》第21條所規定的核課期間者,也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補報、補繳基本所得稅額;但若是海外匯入的資金是屬於上述以外的所得,例如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註3),則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所得稅額。

三、海外所得認列年度與所得額的認定方式、標準

  至於「海外所得的認列年度」,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以下簡稱《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規定,海外所得計入個人所得額的年度是以「給付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如為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則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上述財政部令釋並就細緻化的所得來源再予詳細說明認列時點,例如投資收益是以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經營事業盈餘則是以事業會計年度終了月份所屬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財產處分日所屬年度、不動產交易所得則是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予以認列。另關於「所得額」的認定,依《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7點規定,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以供稽徵機關進行查核、認定,同時前述財政部令釋也說明,若個人有提出該所得取得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時,應核實計算其所得額,假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時,則得依《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來核計其所得額,但財產交易或授權使用部分則係以該點規定方式及比例來計算其所得額。同時,依據《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5點,如果「海外所得」已經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為供稽徵機關認定所得額,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該項所得的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的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因此,個人如果將「海外資金」匯入臺灣境內時,還是須依據匯入款項性質及是否已經依法核課稅額等實際情況來判定,並不是所有「海外資金」的匯回一律都需要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稅額。

    由上述說明可知國人如欲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時,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俾免違反所得稅務等相關規定。

  註1:參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2點規定。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註2:如一申報戶全年的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合計未達到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參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
  註3:另參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4點至第13點的相關規定。

.....................................................................................................................................................................................

投資理財法律達人

作者:李永然著、柯俊吉編
書號:1E02-1
定價:250元

  投資理財就怕風險太高,危機四起!跟著法律達人就對了。買成屋要注意漏水、預售屋交屋要小心二次施工、投資法拍屋卻被破壞、未上市的股票有保障嗎、買大陸的房地產維修基金少不得、討債先找物保還是人保……種種問題讓投資人卻步。投資理財就是要賺錢,每個危機點都要避開,如何達到?本書教你跟著達人,循著問題,輕快解開心中的疑惑與不安,八大篇網羅買賣房屋、股票、金融債券、借貸、會員證、買賣大陸不動產……等64個問題,簡明清楚的解答,想投資賺錢的人一定要看!

投資理財法律看本

作者:蔡世強
書號:2N10
定價:320元

  發財,是任何人都會有的人生理想,但如何築夢踏實?例如:貸款買房子,如何運用各種優惠、節稅方式來大筆的節流?買賣股票、基金,如何分散標的、種類、國家以避風險?如何運用信用卡才能真正無風險的得到延遲付款、循環信用、預借現金的好處?

  本書作者是一位理財專家,他將投資理財的重要問題:收支預算、儲蓄借貸、投資策略、遺產規劃、節稅規劃,分成三大章,貫穿於各種投資理財項目中,每一篇文章均舉案例加以說明、計算、提供最佳辦法,讓讀者循著本書的脈絡,就自己的情況依樣試算,取捨方向,不僅習得招數,於法有據,更讓每一次的投資都有最大的獲利、每一種理財都是萬無一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