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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進行仲裁,須注意證據

  到法院訴訟,一般人都知道「證據」的重要性,台商在中國大陸因民事糾紛,如:合同爭議、履約糾紛……等等,透過仲裁協議,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解決民事糾紛的爭議,同樣也應注意證據的蒐集、保全。除此之外,還要注意「質證」。

  然何謂質證?如何質證?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大陸《仲裁法》對於證據的規定

  首先筆者針對大陸《仲裁法》關於證據予以簡介,現分述以下四點:

  (一)證據的種類:

  「仲裁證據」是指能夠證明仲裁案件事實情況的依據。仲裁程序中的證據相似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可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註1)、「勘驗筆錄」等七種(註2)。

  (二)證據可由當事人提出或仲裁庭自行收集:

  仲裁程序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也可自行收集(大陸《仲裁法》第43條)。

  (三)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大陸《仲裁法》第46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

  (四)證據的開示與「質證」: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大陸《仲裁法》第45條)。

三、台商對仲裁程序證據之質證的認識

  大陸《仲裁法》有關證據的相關規定中,有一極為重要的,是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也可以「質證」。而何謂「質證」?如何「質證」?

  所謂「仲裁中的質證」,是仲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宣讀、展示、辨認、質疑、說明、辯駁。具體而言,即指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他方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註3)。

  因而仲裁的質證程序,可劃分為下述三階段:

  (一)出示證據

  (二)辨認證據

  (三)對證據諮詢和辯駁

  由上述說明可知,「質證」時,最重要的是在辨明證據的「真實性」(truthfulness)、「關聯性」(relevancy)及「合法性」(legality)。現分述如下:

  (一)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所以法律也要求一定證據資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關聯性:作為仲裁中的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有聯繫的事實,所以證據須與證明對象間要有形式性關係。

  (三)合法性:作為仲裁中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進入仲裁程序,所以證據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且其取得也要符合法律規定(註4)。

  台商除明白「質證」的意義及其重要性外,對於一般有經驗的仲裁員如何進行質證,也要了解。

  仲裁員應從以下五方面進行審查和判斷:

  (一)審核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具備法定形式,手續是否完備

  (三)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審核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審核證據的關聯性(註5)

四、結語

  由上述說明,台商務必明白仲裁也應注重證據,而「質證」是仲裁中非常重要的課題,質證意見的內容,主要包含「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與「證明目的」,其中又以「真實性」更是核心(註6)。大陸台商務必加以重視,了解並運用,俾保自身合法權益!

註1.仲裁庭對於「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大陸《仲裁法》第44條第1款)。

註2.孫巍編著: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頁166~167,2011年9月第1版第1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章杰超撰:〈仲裁中質證之初探〉乙文,裁北京仲裁第99期,頁69,2017年6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4.李廣輝、王瀚著:仲裁法,頁223~224,2011年8月第1版第1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5.李廣輝、王瀚著:前揭書,頁235~237。

註6.章杰超撰:〈仲裁中質證之初探〉乙文,載前揭書,頁84。

(本文出自《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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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於「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判斷做成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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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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