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3宗教團體財務自主權 法律可否進行管理規範? 神壇有例外?.png

文◎陳清秀教授

壹、問題之提出

  宗教團體為從事宗教活動,需有財務經費支持,有關其財產經費來源為何、應如何進行管理及處分、國家法律可否及如何進行管理規範,不無疑義。

  《監督寺廟條例》第5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第7條:「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第8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本條規定已經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

  第9條:「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第10條:「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貳、現行宗教團體財產管理處分之法令及其爭議問題

  一、宗教團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宗教團體的概念意義為何,不無疑義。就此日本《宗教法人法》第2條對於「宗教團體」之定義如下:「本法所稱宗教團體,係指以宣揚宗教之教義,舉行宗教儀式活動以及教化培養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一、具備有公開之禮拜設施之團體(神社、寺廟、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上述宗教團體之團體(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團體)。」此一定義應可表彰其概念特徵,或可作為法理參考。其中第一種類型之基本宗教團體,似乎強調必須有「公開之禮拜設施」,具有典型的宗教設施(例如宗教建築物、佛像、神像等),並應應具備「公開性」(開放性),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參與,而不僅是特定一群人可以參與之「封閉性」組織。但關於其上層結構之包括宗教團體,則無此公開性之要求。

  (一)宗教社團法人:

  《民法》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1項:「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人民團體法》第11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法》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宗教人民團體應申請主管機關之許可,再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社團法人之登記。

  (二)宗教財團法人:

  《民法》第59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有關主管機關之許可要件,《財團法人法》有明文規定,但對於宗教財團法人,則不適用之。

  依據內政部發布「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係指符合下列要件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依《民法》及相關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規定,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經法院登記。」

  宗教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均應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且名稱應足以識別其目的事業屬性,俾與慈善(社會福利)、文化、教育、醫療或其他屬性之財團法人區別。

  又宗教財團法人就其財產總額、管理及組織方法等各項事項,亦應符合《民法》、自治法規或相關設立許可規定,並經該管宗教主管機關設立許可及經該管地方法院登記。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要件,既然法無明文,而僅於《財團法人法》第75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由於《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並不完備,故現行實務上,宗教財團法人除適用《民法》之外,主管機關另訂定宗教財團法人監督規定,以健全法制。亦即經由發布「行政規則」加以法律漏洞補充。例如「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三)《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監督寺廟條例》第1條)。依據《寺廟登記規則》規定,適用《監督寺廟條例》規定之寺廟,得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同規則第4條規定:「寺廟登記,包括左列三項:一、人口登記。二、財產登記。三、法物登記。」

  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監督寺廟條例》監督之(《監督寺廟條例》第2條第1項)。但寺廟屬於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一、由政府機關管理者。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是就寺廟財產聲請登記雖由住持代表,而其財產權之登記名義人仍為寺廟,其住持不得作為自己之財產聲請登記(最高法院21年上第2024號判例)。

  可見《監督寺廟條例》已將該條例規定之寺廟賦予法律上人格,得為寺廟財產之權利主體。私人捐施於寺廟之財產,其所有權不屬於原施主,亦不屬於寺廟住持,而應屬諸該寺廟(最高法院18年上第1542號判例)。原施主或其後人,不得以原所有人資格任意處分(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442號判例)。

  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0條規定:「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准此,依《監督寺廟條例》規定登記有案之寺廟,得為土地或建築物登記之權利主體,亦得為建築執照之起造人(內政部101.10.22.台內營字第1010810259號函)。

  (四)神壇(未立案之宗教場所)?

  民間宗教活動許多是由道教所設立之「神壇」辦理,所謂神壇,係指供奉神祇供公眾膜拜而未具寺廟登記要件之場所(民國84年7月13日《台灣省輔導神壇要點》第2點(註4))。

  亦即:「指私人設壇供奉神祇,其規模不符寺廟登記要件,而供公眾從事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註5)。換言之,係指一般寺廟(註6)以外「供不特定人膜拜或從事消災、解厄、收驚、問卜等宗教民俗活動之場所」(註7)。上述神壇得依其宗教派別,加入所屬宗教團體為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所屬宗教團體之規範與輔導(《台灣省輔導神壇要點》第5點)。故亦屬於宗教團體之範圍。

  此類神壇,由私人建立並管理,可能僅在公寓大廈中一個樓層(民宅或其他場所),並無「獨立建築物」,並非傳統典型寺廟具有「獨立建築物」,而不符合寺廟立案登記要件,無法辦理寺廟立案登記,變成「未立案宗教場所」,可謂非典型之廣義的寺廟。其既非社團法人,亦非財團法人,亦非《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故屬於不具有權利主體地位之宗教團體(註8)。

  有關神壇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如何,不無疑義,倘若承認神壇屬於「非法人團體」,則似應屬於非法人團體之財產,然而因信徒屬於不特定大眾,且具有流動性,其組織鬆散,難認構成具有獨立性團體組織以及獨立財產,從而信徒捐贈神壇之財產,似仍應歸屬於神壇主持人所有,只是考量信徒捐贈目的,其用途宜以神壇公共使用為主。

  以往《台灣省輔導神壇要點》第9點規定:「神壇應視其財力興辦公益、慈善及教化事業,其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亦本此意旨。(本文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本文出自《宗教團體不動產之確保與宗教自由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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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不動產之確保與宗教自由之完善——宗教自由覺醒五週年兼談我國政教關係法制化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玄定、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李永然、陳清秀、仉桂美、林清汶、周志杰、李建忠、郭永元、林彥廷
出版日期:2022/10
書號:3B18
定價:380元

  自民國106年7月23日,被訂為宗教自由覺醒元年後,有一群學者專家、法界及宗教界人士致力推廣宗教自由的保障。本書分為五章,包括:第一章、宗教自由覺醒五週年感言;第二章、宗教用地及宗教財產之保障;第三章、政教關係法制化與《宗教基本法》之制訂;第四章、宗教團體之財產保障及第五章、聯合國兩公約宗教自由保障與美國之「宗教自由報告」。冀望因此能促進《宗教基本法》立法,並在其的框架之下完成《宗教團體法》等相關立法,讓我國宗教團體的管理與宗教自由的保障能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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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李永然、仉桂美、彭堅汶、周志杰、吳威志、陳贈吉出版日期:2021/09/13
書號:3B17
定價:300元

  民國106年7月23日,因《宗教團體法》草案訂定、減香、滅香等議題造成軒然大波,令宗教界發起「眾神上凱道」活動,這一天,宗教界訂為「宗教人權覺醒日」,這一年,也被訂為宗教自由覺醒元年。四年過去了,宗教界期待的《宗教基本法》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因種種原因,仍毫無進展。隨著《國土計畫法》的施行,宗教用地何去何從,令寺院、宮廟忐忑不已。《宗教團體法》草案雖停滯不前,但對宗教團體的管理,政府一直放在心上。有對宗教界友善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立法,也有憂心宗教界財務的資恐、洗錢研討會。本書邀請宗教師、人權專家、法律學者、律師,探討宗教團體的財務、用地及未來,並針對台灣宗教自由覺醒日四週年、《宗教基本法》訂定之必要性,加以分析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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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釋見輝、高思博、李永然、周志杰、李建忠、吳任偉、鍾亦庭
出版日期:2020/12初版
書號:3B16
定價:250元

  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第2條第1項違憲,導致宗教團體管理缺乏法制化,而宗教相關法規也遲遲未能訂定,政府與宗教團體一直未能取得共識。政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6條提出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宗教團體及民間團體也分別對此提出「平行報告」(或稱:影子報告),提出建言,為宗教法制化及落實兩公約的宗教人權而努力。本書邀集宗教界人士、專家、律師、學者,共同探討此樁國內宗教人權發展之大事,與讀者一起見證我國宗教人權發展的這段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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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無修、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李永然、高思博、周志杰、李建忠、林明龍、陳贈吉、鍾亦庭、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
出版日期:2020/08初版
書號:3B15
定價:350元

  近幾年來,許多法案直接或間接地波及、影響,甚至直衝著宗教而來,宗教界進一步覺醒,必須建立《宗教基本法》,才得以面對各項法案。尤其《國土計畫法》實施,對宗教用地的衝擊更鉅,如何令宗教用地合法化,更令宗教界憂心忡忡。本書由宗教界、法律界、學界各界人士從各界觀點,詳述宗教界未來的需求及展望。本書共分五章分別是「宗教人權覺醒的回顧與前瞻」、「宗教基本法的訂立與宗教人權之覺醒」、「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之探討」、「宗教團體財務及資訊公開與合憲性探討」及「宗教人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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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9/10初版
書號:3B14
定價:300元

  我國社會宗教事務蓬勃發展的背後,其實還隱藏了許多尚待解決問題,其中「宗教用地」跟「宗教建築」是數十年來困擾宗教界的重要問題之一。長期以來讓宗教團體衍生出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也讓社會大眾對於部分宗教團體存在有「違建」、「占用山坡地」、「占用國有地」等負面印象,這種現象並不利於我國的宗教發展。
  而我國《國土計畫法》已從民國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開始實施;而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依據同條規定應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並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影響宗教用地更是深遠。
  本書內容涉及「在於《國土計畫法》之施行與宗教用地之確保」與「從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彰顯我國宗教自由的保障」等議題,由淨耀法師、法藏法師、宏安法師、常露法師、見引法師、李永然律師、李建忠庭長、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及陳贈吉律師等宗教界、人權界及法學界人士一起完成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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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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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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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定價:300元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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