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1月9日自由時報A13版報導載稱ㄧ名王姓粗工與一位黃姓婦人發生婚外情,王姓粗工主動向黃夫坦白,黃夫便和王姓粗工達成協議,王姓粗工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給黃夫,便得與黃婦繼續交往,並且黃夫也願意與黃婦離婚。王姓粗工依約定交付2萬元後,一日王姓粗工駕車送黃婦返家時,王姓粗工遭黃夫埋伏並持電擊棒電擊,王姓粗工驗傷後提告黃夫傷害。

  透過此一新聞報導,筆者試圖簡要的說明、整理《民法》上「身分行為」的特點。首先,《民法》上的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二種:「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財產行為」原則上是涉及個人金錢或物的處分,較不涉及公益,法律的限制較少、較為自由;「身分行為」則是以發生或消滅《民法》親屬編規範的身分關係為目的,將涉及到人與人間身分關係的確定,具有相當的公益性,又因身分關係並非財產不能任意處分,從而身分行為受有一定的限制,不像財產行為自由。筆者要特別強調與本則新聞相關的其中ㄧ種身分行為的限制便是「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判決:「按身分行為原則不得附條件,主要是基於身分行為具有公益性及不可強制履行性之特性,同時避免所附條件懸而未決造成身分法律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及產生不當壓力致影響當事人自由意思之下,本於維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理由,解釋上身分行為不得附有條件……」便對此限制有所說明。此外,《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買賣身分關係、身分行為附有條件,依《民法》第72條均為無效。筆者在此要提醒,讀者面對任何涉及身分關係的約定時,都須要特別注意,即便雙方都同意,仍可能因處分身分關係有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使該約定「無效」。

  經過以上的說明,回頭分析本則新聞中王姓粗工與黃夫約定王姓粗工交付2萬元,黃夫便與黃婦離婚、不干涉黃婦與王姓粗工交往的約定。該約定有如買賣黃夫與黃婦間的婚姻關係;並且黃夫與黃婦離婚也附有王姓粗工交付2萬元的條件。因此王姓粗工和黃夫間的約定,依《民法》第72條是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約定,該約定依法應為「無效」。附帶一提,王姓粗工仍可因該約定無效而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向黃夫請求返還先前交付的2萬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對於社會上發生這種事,覺得不可思議,盼民眾還是要多了解法律,並且做「對的事」,這是很重要。更何況,人除了「守法」,行為也要注意「合乎道德規範」!

新聞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4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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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F23-1
定價:320元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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