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14銳傳媒刊登「【李永然專欄】訂立契約務必注

一、契約糾紛的成敗,往往決定於契約訂定:
  
筆者執業40餘年,經常處理當事人因「契約」履行所引起的爭議,因契約爭議進入「訴訟」或「仲裁」,不論是「法官」或「仲裁人」在做成「裁判」或「仲裁判斷」,往往就著眼於「契約內容」。所以,筆者在此提醒民眾,如果因交易而訂定契約,切勿草率行之,而應請專業「律師」協助把關,比較有保障。

在契約訂立時,對於「當事人」及「契約內容」都務必注意。

二、訂立契約為何「當事人」很重要
  
按「契約」是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狹義的契約」乃指「債權契約」,即雙方當事人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互相對立的意思表示,而趨於合致的法律行為。至於「廣義的契約」,還包括「身分契約」(如:結婚、訂婚…)、「物權契約」等。

如果是「債權契約」乃因契約成立而發生債之效力,其具有「相對性」;俗謂「冤有頭,債有主」,乃指此而言。
  
締結契約時關於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三點:
1、與「自然人」訂約,還是與「法人」訂約?
  例如:有一乙公司,該公司的負責人王甲,簽約王甲出面代表乙公司,如果合約上寫「乙公司代表人王甲」,則契約當事人即為「乙公司」;但如果合約上是只寫「王甲」,雖王甲是乙公司的代表人,但因只寫「王甲」,則該契約當事人即為「王甲」個人,而不是「乙公司」。
2、締約主體的法律性質?
  締約主體的公司其對外所負的責任有「有限」或「無限」的不同,所以應注意簽約的公司是「無限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如是「行號」時,還應注意「行號」是「獨資」或是「合夥」,因其此時責任也不同。
3、締約主體的履約資力,很重要
  做生意時,務必要對客戶進行「徵信」,徵信也包括客戶的履約能力、資力,如果客戶自身的債信不足,可以要以提供擔保,擔保也包括「人保」(保證)、「物保」,藉以確保債權。

三、訂立契約雖有「契約自由」的適用,但仍有限制

按債的發生原因有:1、「契約」,2、侵權行為,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所謂「契約」即係當事人間的合意。商業上的契約主要是「有償契約」即係當事人間的合意。商業上的契約主要是「有償契約」,亦即雙方當事人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各由自已對他方為給付而取得對待給付的契約,如:買賣、互易、承攬…等。

「契約自由原則」乃指每一個人(包括自然人,社團法人…)均得以獨立而自由之人格者身分,在社會生活中,其於其意思自由的締結契約,以處理自已的私生活關係;其包含五種自由:1、締約自由,2相對人選擇自由,3、內容決定自由(關係契約內容,除不得違背「強行法規」及「公序良俗」外,可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4、變更或廢棄的自由,5、方式自由(除「要式契約」外,契約的訂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要)。

至於「契約自由原則」的運用,並不是毫無限制,因為法律必須注意公平的維持,因為為了使在經濟上處於弱者地位的企業,假藉「契約自由」的美名,而單方面自行決定契約的內容,即為避免契約自由的濫用,及抑制契約自由的流弊,所以有限制契約自由原則的理論;同時在法律中也有談一些限制契約自由的規定(如:《民法》第148條)。

所以訂立或運用契約時,務必注意「契約自由原則」,並應瞭解「契約自由原則」並非毫無限制,至於有些情形須受到限制,也應一併加以注意。

四、結語

綜上所述,訂立契約是一門學問,有些人訂約往往拿一個範本抄就使用,但對於內容並不理解;也有些人對方拿出契約草案,就不清楚的情形下,與對方簽訂,這種態度都不恰當,將來都會吃虧,所以,簽約還是應該加以重視,這也是筆者不斷提倡的「預防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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