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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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打民事官司,對不利判決可以上訴:
  台商在中國大陸因發生私權糾紛,如:貨款給付、合同履行、房屋租賃糾紛......等等,在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的情形愈來愈多。
  如果案件在第一審判決遭到敗訴的結果時,當事人仍可上訴,因中國大陸是採「四級」(註1)二審制;「上訴」必須由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款);上訴時應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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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6日晚上,大陸「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張福森會長宴請台灣的學者專家,廖正豪、高思博、李永然、賴來焜......等人均出席。

  此次張福森會長是因與向陽基金會共同主辦「兩岸法制前瞻研討會」來台,當天晚上相聚甚歡!

兩岸法制前瞻研討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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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3日,第五屆贛台法學論壇暨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年會於江西舉行,李永然律師應邀參與,並與所有出席的專家學者們一同合影留念。

 第五屆贛台法學論壇合照(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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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訂立合同,一般先有「要約」:
  台商在中國大陸合資、投資、經營、交易、、等,常有使用「合同」的必要,
為了規範合同,中國大陸原有《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及《技術合同法》的訂立,而自1999年10月1日以後,則施行《合同法》,且以該法取代前述的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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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應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即具有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通常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其他組織」依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司法解釋,係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五)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六)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八)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九)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所以,審查對方主體資格的主要資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蓋有工商局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影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而營業執照副本背面應蓋有年檢章,才足以證明企業的合法經營資格,否則,可能早已被工商局註銷資格(註1),此不可不慎。再者,即便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也須具備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即該行為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且已取得相關的民事權利,如經營特殊項目(行業)的法人必須持有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才能經營(註2)。
  很多台商在大陸做生意時,只考量將來可能獲得之商業利益,根本未細究其與他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倘簽訂合同之一方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所簽署,應當認定為「無效」,如雙方事後皆誠實履約,通常不會產生糾紛;惟如果有一方因此不履行買賣合同,則他方可否持「無效的合同」向該方主張權益,可能就會有問題。此時受有損害之一方往往無法依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合同主張民事上的權利。所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是很重要的一環。此時,要先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確認其是否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審查其行為是否在職權範圍內;如係委託代理人,應確認其是否有代理證書?是否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是否以合同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行為?皆須核實確認,絕不能僅憑一張名片的頭銜就輕易相信(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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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外資銀行」?
  中國大陸原於2001年12月20日,其「國務院」頒布《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而為了適應大陸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特於2006年間另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而原《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依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該條例所稱的「外資銀行」,乃指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下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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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久以來,從事兩岸法律交流,協助過無數台商進行投資及貿易。為了專門處理這類型的相關法律事務,於是成立了「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讓台商得以保障權益。而這幾年隨著兩岸交流頻繁,陸續開放投資條件,相關法令也隨之變動,台商所要面對的將是不一樣的環境挑戰。

  在台商西進與在陸營業的法律問題中,以金融機構交流、資金取得是最為重要的一塊。慢慢地,台灣金融機構也陸續在對岸設立大陸分行及子行,或與陸資合資成立金融機構,並向台商提供借貸或擔保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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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序

  近年來,兩岸交流日益頻繁,牽涉到法律的案例也層出不窮,在談到兩岸法律事務時,很難不聯想到大名鼎鼎的李永然大律師。李律師除了是人權議題的法律權威外,更熱衷於公益活動,目前擔任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及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同時李律師還在中國政法大學此一頂尖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對於兩岸法律規定,不論在學術理論或實務相關議題,都有相當深入之研究及精闢的見解。

  以往海峽兩岸的主管機關,對台灣與大陸金融產業交流規範了諸多限制,如今面對兩岸交流逐漸落實、鬆綁,在此時此刻看到李律師針對台商及台灣金融業前進大陸,特別提醒必須清楚認識相關法律規章之重要性,也唯有合法化的程序,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尤其在台商前進大陸初期,當地資金需求較為急迫,資金成本較高,而取得人民幣的渠道較難,現在面對兩岸逐漸開放,往來日益熱絡,如何透過渠道及借貸方式取得較優惠的資金,將是能否跨入大陸成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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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兩岸交流頻繁,陸續開放各項投資條件,相關法令也隨之變動,台商所要面對的將是不一樣的環境挑戰。在台商西進與在陸營業的法律問題中,以與金融機構交流、資金取得最為重要;如何透過渠道及借貸方式取得較優惠的資金,將是能否登陸成功的第一步。近年來,台灣金融機構亦獲准在對岸設立大陸分行、子行或與陸資合資成立金融機構,得向台商提供借貸或擔保的服務,台商如何善加運用?「入境問法」,相關金融法律自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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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3日,李永然律師前往江西,出席由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及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共同舉辦的「第五屆贛台法學論壇」,李律師並於會中發表兩篇論文「台灣地區對金融機構詐騙貸款犯罪規定之實務研究」及「台灣地區司法人權保障之實務研究--以2008~2012年台灣地區司法人權指標調查為例」,會議由兩岸許多專家學者共同出席,並將論文集結成冊,出版為「第五屆贛台法學論壇文集」,會議於當天下午圓滿結束。

ALL論文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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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高崗,視野遠了?還是看萬物變渺小了?

以爬上高山的心態形容功成名就或位高權重的人,不難發現,懷「征服」心態者有之,喜悅與驕傲同時存在;心存「敬物」者有之,感動與謙虛一體;自覺高人一等或自覺渺小,其實存乎「一心」。

  對於兩岸之間,我們都有感,而且感觸不少,從60多年前的分離之後隔絕30年,至今相互往來、絡繹於途,其中經歷的晦暗與曙光,豈是「重逢」兩字即可道完?我們後生晚輩經歷的多不是早期兩岸間「音塵絕」的年代,但從小看到、聽到長輩們無聲的呼喚大陸的家鄉人、家鄉事的情景,歷歷在目;然而,我們後生晚輩長大後經歷的,也是另一齣的實境劇──兩岸間回暖了,長輩回鄉探親、台商西進經商、人民間成婚生子、陸客來台旅遊。這段時間,海峽中彷彿游著成群的鮭魚,來來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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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4日上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由李念祖理事長帶隊,范光群顧問、古嘉諄、李永然、朱麗容、李家慶、劉秘書長、李副祕書長、胡慧麗秘書一起出席在北京舉行的「第五屆大中華仲裁論壇」。相關活動內容並在2013年2月出版的仲裁報有詳細的隨行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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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經商保權益的法律竅門.jpg  

  中國大陸市場規模大,許多台商前仆後繼登陸經商,然而大陸市場變化急遽,如何協助台商在這樣的投資環境中避免觸法,並保障權益,是相當重要的一門課題。

  有鑑於此,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邀請對兩岸事務相當熟稔的李永然律師,撰著「大陸經商保權益的法律竅門」,希望為努力打拼的台商們提供保障權益的法律竅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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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2013年9月5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出席於四川成都舉辦之「第十三屆海峽兩岸仲裁機構聯合會議」,會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中華仲裁協會共同主辦,大陸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于健龍主持,台灣則由中華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擔任主持人,李永然律師以中華仲裁協會常任理事身分出席,會中討論主要議題為:一、配合《投保協議》第14條規定,研議修正兩會共用之仲裁示範條款;二、研究兩會互納(推薦)海事仲裁人(員);三、研究兩岸投資爭端調解規則受案範圍及送達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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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2013年9月5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出席在成都市舉行的「第十三屆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李律師擔任「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一題的台灣方主持人兼與談人,並發表論文一篇,大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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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26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住國際會議中心,出席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2013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記者會。
  該記者會由理事長郭台強主持,杜啟堯、邱一徹、呂鴻德、許士軍、李永然......等人均出席,內容將調查結果就「城市綜合實力」歸納出十大趨勢,並對台商、台灣當局、大陸當局及兩岸政府提出多項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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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13日民主基金會監察人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出席由中國法學會下之海研會所舉辦的「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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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端午過完,中秋未至,夾在春秋中間的溽暑,在華人的節氣裡,必得經歷雷陣大雨及颱風侵襲,因此在幾番風雨與烈日當空相交錯下,氣象豐富,景象喧鬧。像極了遍佈華人的海峽兩岸,曾經煙硝四起,又幾經祥雲瑞氣,一段歷史結束,另一段新局接替,而我們,都在路上,續寫歷史。

  今年農曆年後,兩岸海基、海協兩會對經貿合作的協議,工商企業界大多認同並逐步踏實;但末梢的重要一段──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簽署,卻引起台灣許多行業軒然大波,抗議聲不斷,勢必在立院有番攻防戰要打。兩岸間從破冰以來,為了商務發展,如此談判、拉鋸的事,只會越來越多,不會因為不同的意識或反對聲就冷卻或縮手,看看海峽上有增無減的船運,機場裡四處可聽見的各式鄉音,便知兩岸經貿往來之密切,早已綿密的織成了一張無法恣意破壞的網。站在經濟發展的角度,我們欣喜兩岸間攜手並進國際市場的商務策略,但也可預見的是,往後我們要面對的商務,都可能是「台資」與「陸資」的混血行為,如果發生糾紛了,也是兩岸間的事,而非單純的兩個人、兩個公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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