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又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因此房地於贈與時,繳納贈與稅即是以贈與當年度之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乘以贈與稅稅率(10%)計算贈與稅。
然而已經申報繳納贈與稅或是核定免繳贈與稅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將來出售時,又該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據目前國稅局之見解,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地,其房屋交易損益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