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的計算:

  由於我國為課徵房屋稅訂有《房屋稅條例》,所以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房屋負有繳納「房屋稅」的義務。而「房屋稅」的計算是依「房屋現值」按其不同用途,適用不同稅率,進行課徵。

  房屋所有權人為了解房屋稅的稅額自有認識「房屋現值」的必要,筆者擬藉本文予以介紹,除介紹其概念及相關法律規定外,並就相關問題一併予以介紹。

二、《房屋稅條例》對「房屋現值」的規定:

  首先談到「房屋現值」的規定;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定房屋現值。」。所以,「房屋現值」是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的房屋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註1)評定的標準核計,而不以「房屋的實際造價」為其唯一標準(參見行政法院62年12月7日判字第810號判例、61年8月22日判字第319號判例)(註2)。

  房屋所有權人如接獲「核計房屋現值」的通知,而有「異議」時,能否申請重行核計?就該問題,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所以,依前述規定,是可以於「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三、如何訂出「房屋標準價格」?

  其次,由上述說明可知「房屋現值」是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

  而目前我國法律中對「房屋標準價格」有無規定?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的房屋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又「房屋標準價格」一旦評定之後,是否會重行評定?依我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核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而主管機關除依上述規定,進行每三年一次的重行核定外,可否運用「不同標準」,在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後,於未滿「三年」再重行評定?就該問題財政部90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93號令解釋認為:「、、房屋標準價格除依條文列示標準每3年評定1次外,並未規定可另依不同標準於評定後未滿3年時重行評定」(註3)。

四、納稅義務人還須注意稅籍申報:

  再者,主管機關對房屋稅的稽徵乃依據「房屋稅籍」;所以,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房屋稅條例》第7條前段);主管機關進而依據上述的「房屋標準價格」,計算「房屋現值」;再按所適用「稅率」,算出應繳納的房屋稅稅額。

  實務上,有時房屋會有「增建」或「改建」,此時有無再申報的必要?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後段規定:「、、其有增建、改建、、時,亦同。」;所以,還是有再申報的必要。但在此所指的「改建」,係指將建築物的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而言;所以,如果房屋只因整修內部,換裝門窗、隔間及粉刷而增加該屋之價值者,不屬於《房屋稅條例》第7條後段所規定之「改建」的範圍,不必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參見台灣省稅務局64年2月21日財稅三字第12739號函)(註4)。

五、結語

  綜上所述,房屋所有權人對於房屋稅的繳納務必瞭解「房屋現值」,筆者特藉本文將其相關規定及問題予以剖析,房屋所有權人予以了解並善用,方可確保自身的財產權益。

註釋:

  註1、「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主管機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而成(參見《房屋稅條例》第9條第1項)。
  註2、財政部法制處編輯: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102年版),頁47,財政部出版。
  註3、財政部法制處編輯:前揭書,頁50。
  註4、財政部法制處編輯:前揭書,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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