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必讀實例解析

盧榮宗著‧華立文化公司出版

1.按照《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在CFR條件下,買賣雙方對貨物風險的劃分,是以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越過船舷為界,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風險損失由「賣方」負責;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損失由「買方」負責。

2.按照《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在CIF條件下,「賣方」承擔貨物的風險直至該項貨物在約定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為止,此後的風險均由「買方」承擔;亦即,在CIF條件下,「賣方」只負責按合同規定將貨物在約定裝運港將貨物裝船,但並不承擔該項貨物裝船(越過船舷)後能否平安運抵約定目的港的責任。更具體說,在CIF條件下,賣方的交貨地點應該在約定的「裝運港」,而不是約定的「目的港」。

3.「憑據買賣」(Sale by Sample)是以少量足以代表商品品質的實物或實樣作為樣品,憑以進行交易磋商,簽訂合同和作為交貨及驗收品質標準的買賣方法。「樣品」一經買賣雙方確認並規定在合同中,該樣品就成為衡量交貨品質的依據。若憑「賣方」樣品成交,賣方應注意:
(1)所提交樣品必須有足夠代表性,即樣品能足以代表整批貨物的平均品質;
(2)提交樣品前應留存「複樣」(Duplicate Sample),作為核對所交貨物品貨和處理品質糾紛的依據;
(3)在合同規定樣品與交貨品質一致的條款時,應留有一定餘地,以防買方因所交貨物與樣品有微小差異而提出索賠或拒收貨物;
(4)要嚴格區分「成交樣品」和「參考樣品」;為了避免誤解,應在為推銷提供的樣品註明「參考樣品」(Sample for reference)字樣。

4.國際貿易中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主要有「憑說明」和「憑樣品」兩種;凡以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商品的品質者,即屬「憑說明買賣」;而以代表整批貨物品質的某些樣品來作為交貨的品質依據的,則屬於「憑樣品買賣」。

5.「貨物品名」是合同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簽約時,應當恰當約定,力求簡明、準確、完整、嚴密,容不得半點模稜兩可或帶有爭議性;否則,容易引起貿易糾紛,遭受經濟損失。

6.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合同中規定的有關交貨數量是機動幅度的條款,即規定交貨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以不超過成交數量的某一百分比為限。在規定了「溢短裝條款」的條件下,賣方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合同規定「溢短裝」範圍內,買方不得提出異議。

7.在國際貿商品中,計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1)毛重(Gross Weight):即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的重量;(2)淨重(Net Weight):即除去包裝後的商品實際重量;(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用科學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後,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指對有固定規格和固定尺寸的,根據其數量經推算所得的重量;(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即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料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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