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引自http://tw.news.yahoo.com/%E6%9C%B1%E9%9B%B2%E9%B5%AC%E9%A7%81%E6%96%A5%E5%AA%92%E9%AB%94%E5%A0%B1%E5%B0%8E-2-050027357.html


有關「朱雲鵬在中壢市中央大學旁購買集村農舍」之聲明

1.本(544)期「壹週刊」封面所載:「朱雲鵬擁違法豪華農舍」與事實不符: 本案之買受完全合法──是建商依照政府公佈的辦法,邀集買方購買;其後一切程序,均依法令規定處理。
2. 該週刊在第34頁所載:「在擔任馬政府政務委員,負責農村再生等農委會業務時,利用職權在中壢市中央大學旁買下集村式農舍」與事實不符──本人購買此建案,與建商簽約之時間為民國96年11月20日,新政府是於民國97年5月20日就任。
3. 本案地點:離本人所服務的中央大學車程甚近,而在民國96年下半年時注意到建商廣告,前往樣品屋參觀,而後決定購買。
4. 該週刊在封面所載「濫權A建商」與事實不符:民國99年2月(本人身份是中央大學教授,已不具官員身份)起,住戶與建商因外水電收費及公共設施等問題有爭議,本人與其他三位住戶被選為住戶代表,與建商交涉。後經住戶於民國99年4月間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處理,於民國99年6月15日間達成初步協議簽署承諾書;但後因公設進度問題,雙方又再請李永然律師及其他律師協助處理,於今(100)年年初第二次達成協議,其後一切進行尚稱順利。在此過程中,本人與建商的互動,係因擔任代表而為爭取全體住戶所做保護消費者的措施,如有任何不實指控,本人保留法律追訴的權利。
5. 本人於本(100)年100月25日下午接獲壹週刊記者蔡慧珍女士來電,要求進行採訪。本人隨即與其約在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見面。蔡女士由該週刊法務人員陪同,在李永然律師見證下進行採訪。本人在口頭和交付蔡女士的書面聲明中,明確表示:購買本農舍是在民國96年11月,和本人自民國97年5月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完全無關,並要求刊登本人之聲明。但該週刊沒有就此進行「平衡報導」應做的處理。
6. 提供正確而平衡的報導是「優質媒體」的首要條件,本人在此呼籲「壹週刊」的業主、總編輯及本案撰文作者,堅守專業倫理,在台灣樹立「優質媒體」的風格。
7. 對於本期「壹週刊」所作的引人錯誤報導,致損害本人的名譽,本人深感遺憾。本人敬請該雜誌立即發更正聲明,否則,迫不得已將採取捍衛保護個人名譽權的有效措施。
聲明人朱雲鵬
      法律顧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02-23956989#262)
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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