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顯榮所長

前言

  商標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其價值往往超過有型的房地產,家族企業商標常常還具有創業主之精神與文化,創業主普遍會希望家族成員能繼承家族企業商標,繼續經營,並發揚光大。然而,家庭成員如有多人,創業主若希望企業商標權由家族成員多人共享、或由其中數人繼承、或共同使用,按現行商標法規定,有那些方式得以採用?又需要如何安排,本文擬加以探討與說明。

  在進入主題之前,先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玉珍齋」是彰化鹿港百年糕餅老店的著名商標,其第四代傳人黃森榮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往生後,子女為商標權多次對簿公堂。爭訟起因於88年五、六月「玉珍齋」的商標權即移轉登記到黃森榮太太的名義下,其子女提起訴訟,97年最高法院判決商標為母子七人所共有。因本店係由三兒子經營,三兒子與母親於是提起商標權歸屬訴訟,在101年獲得勝訴,103年母親將商標權移轉給三兒子之公司,隨後三兒子發律師函禁止其他兄弟繼續使用該商標,二兒子為繼續使用商標,乃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確認「玉珍齋」商標授權使用關係存在之訴,最終,於105年上訴亦被駁回,而確定。

  由於家族內商標權的紛爭,不但破壞了家人間的感情,且耗費了十餘年的心血進行訴訟,付出的代價不可謂不大!故企業主對商標權日後之歸屬,宜及早進行較妥善的安排,以避免此類情況。

共享商標權或使用商標權的方式

  一、成立一家族企業公司,使其擁有家族企業之商標權,家族成員按規劃的比例擁有股份。

  藉此共享商標權與商譽,並一起努力繼續發展家族企業。此種方式是最理想的共享商標權方式,家族成員如能彼此合作,家族企業商標權的繼承可如此安排,然而,公司治理與發展是多元性的,家族成員是否均具有共同的理念,能夠團結一致、合作無間,需要更多的考量,不一定能適用在所有家族。

  二、將家族企業商標移轉登記在一個家族成員或其公司名下,由其擁有商標權,而授權給其餘有能力經營的家族成員,使用該商標:

  這種方式亦可讓家族成員共享家族企業商標的商譽。惟在作商標授權安排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𡛼未定期限之授權契約若無對價,契約當事人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限。𥕛未向主管機關作商標授權登記,將來該商標權若有移轉,則商標移轉後,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受讓人並不受授權契約之拘束。

  企業主若採取這種方式,宜將第一次無償授權予家族成員之商標授權,明定一個適當期間,並向商標主管級機關作商標授權登記,如此才能獲得《商標法》之保障。採用這種方式承繼商標權的成員應努力發展,將家族企業商標更加發揚光大,其他的家族成員可以無償使用家族商標一段期間,共享家族商標的商譽與價值,而為求達到各自的理想以及長期發展,除可在商品上使用家族商標,同時可併用一個新的商標,讓消費者認識這個新的商標,以期在一定期間之後,各成員的商標亦可普遍為消費者所熟悉,藉此方式,各家族成員都能享受到家族企業商標的價值,又可創建自己的商標。蓋樹大分枝,人大分家,也許多個家庭成員各有其理想,各自發揮亦屬自然之道。

  三、將家族企業商標移轉登記為多個家族成員所共有。

  按台灣與中國大陸《商標法》的規定,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營業主體(如商號)皆得申請註冊商標,亦可共有商標權。採這種方式,係讓家族企業商標的商譽與價值平均地為家族成員共享,共同使用。惟對於消費者大眾,商標係在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以及品質,各個成員是否均能維持同一優良的品質?又,對於家族企業商標的推展與經營,每個家族成員之努力程度與貢獻是否相當?均需斟酌。

結語

  家族企業商標在安排移轉與授權時,另需注意商標權是屬地主義,為受到保障,係分別向各國申請註冊,而各國的商標制度不盡相同,台灣的商標權移轉,按台灣現行《商標法》第42條的規定,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當事人間之讓與契約,於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生效,向主管機關登記只是對第三人之對抗要件。
而中國大陸對商標移轉的規定則有很大不同,需要特別注意,按中國大陸《商標法》第42條的規定,在商標移轉必須由雙方去申請登記,經核准公告後始生效力。又依目前之審查實務,大致需要四個月的時間,故企業主如果決定中國商標權要作移轉,宜提前處理,以防意外。
(本文作者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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