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3年10月24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書榕「土地徵收 兼採收益法估價」的報導中稱:內政部於103年10月23日通過《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修正草案,未來土地徵收補償得兼採收益法估價。土地徵收已於2012年9月採「市價」補償,至於市價的查估方法,現行是採「比較法」,即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標的價格。修改辦法中規定法後得兼採「收益法」,即採直接資本化法、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等方法。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施明賜表示,為反映真實交易價格,土地徵收已於2012年9月改採「市價」償,這次修正是為反映實務作業需求,以查估方法而言,原僅有比較法,在實務上會有計算價格偏差,修正過後新增得採「收益法」,兩者都列入估價辦法中,以後不僅要蒐集市場買賣實例,也要將市場收益實例一併納入估算範圍,計算出來的價格將會更公平。

  筆者認為於民國101年8月1日起施行實價登錄開始時,就已開始為徵收市價補償做準備,目前也已通過《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的修正,將更有依據施行土地徵收補償案件的進行,依修法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現101年1月4日總統公布之新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有關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施行後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原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自已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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