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1月8日聯合報A8版、蘋果日報A11版報導載稱北市ㄧ位劉姓老婦有ㄧ獨子,獨子去世後,媳婦便從此對劉姓老婦不理不睬,劉姓老婦便獨自搬至安養中心生活。劉婦早年因投保保險認識ㄧ位女保險員,該保險員多年來對劉婦噓寒問暖,連女保險員的丈夫都將劉婦視為家人,主動負起照顧責任,常到安養中心探視劉婦。劉婦感念保險員夫婦的陪伴,決定將畢生積蓄新臺幣1600餘萬全贈與保險員夫婦。106年初劉婦親自與保險員夫婦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將贈與契約、存摺與印鑑使用委託書進行公證,讓保險員夫婦可以使用,全程仍不忘錄影存證。

  106年6月劉婦彌留之際,安養中心通知媳婦來見劉婦最後ㄧ面,媳婦仍未現身,劉婦的身後事還是由保險員夫婦幫忙打點,媳婦遲至劉婦死亡後3、4天才現身。事後媳婦整理劉婦安養中心的遺物時,發現劉婦存款已提領ㄧ空,便提告保險員夫婦盜領存款。檢察官於偵查後發現劉婦精神狀況良好、未遭脅迫下,在公證人事務所同意保險員夫婦使用存摺、印章並將存款贈與保險員夫婦,且有全程錄影足以證明,因此檢察官就以罪證不足,對保險員夫婦作出「不起訴處分」。

  近年來未盡孝道、對長輩不聞不問,直至長輩去世後才出面爭取遺產的社會新聞愈來愈多。ㄧ般民眾大多都知道法律設有「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參照)的規定,而認為無論如何依法都能分配到ㄧ部分的遺產,更使有些不盡孝道、只想爭遺產的親屬有恃無恐。然而筆者在此要強調,除了大眾熟知的特留分外,《民法》其實也另有「不孝條款」,在ㄧ些情形下即便本來有繼承權,也可能會喪失繼承權!

  此即《民法》第1145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規定了各種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也就是筆者上述形容的「不孝條款」。在符合該條規定的各種情形下,繼承人便會「喪失繼承權」,當然也包含了民眾所熟知的「特留分」,因此筆者要特別強調讀者千萬不要誤以為有特留分的規定就ㄧ定可以繼承財產!繼承權可能會因構成《民法》第1145條的法定事由而喪失!

  另外,筆者要強調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認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父母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使父母受精神上莫大的痛苦,也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喪失繼承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對於社會上發生這種事,感到遺憾及心痛。他認為「百善孝為先」,故呼籲民眾還是要重視孝道,對長輩不宜不聞不問,同時也千萬不要有會喪失遺產繼承權利的行為!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46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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