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藝人大小S(徐熙娣及徐熙媛)所成立之工作室前遭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該藝人工作室於90、91、92年度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及「提供旗下演藝人員參與電視節目或其它活動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等機會」為由,逕依「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此項認定顯然與法有違,乃循復查及訴願救濟,惟均遭駁回,爰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敏哲律師及溫藝玲律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日前部分案件審理終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判決中直指藝人與所成立之工作室係屬一體,所得產生之來源係藝人之表演收入,此與「人力供應業」之情形有別,藝人應以藝人所從事之主持、演出、代言等活動認定,而應屬「技藝表演業」,故國稅局按人力派遣業同業利潤淨利率30﹪,核定原告全年所得額,即有違誤。此項判決之揭示,彰顯國稅局近日對於藝人工作室大動作追繳,確有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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