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訂立契約以有「律師」的協助為宜

  從事商業活動,不論與協力廠商、合作夥伴,或者是客戶往來,訂立契約是常見的事,而且是無法避免。例如:「投資協議」、「專利、商標或著作權授權」、「保密協議」、「競業禁止約定」、「委託經營」、「商業租賃」、「公司併購」、「建案轉讓」……等等。

  訂立契約有時只是「口頭」約定,但商業活動用到「書面契約」非常的多,白紙寫黑字,務必謹慎小心,千萬不要在不理解書面內容的文義,就草率簽字;因為一旦簽名、用印,就表示必須對契約書內容承擔相關責任,很難事後反悔或以當時不瞭解或自己學歷不高……等,藉口卸責。

  訂立契約書有時候是雙方或多方協議後擬訂,有時候是由「一方」草擬,事先備妥而簽訂,但不論哪一種情形,一定要做到不瞭解就不簽,千萬別在他方塑造「急迫的情境」下草率簽訂,而導致自己吃虧上當,之後再慨嘆「人心可畏」!

  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筆者常呼籲親朋好友或當事人們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二、在何時運用上「律師」,協助契約書的訂立?

  首先運用律師,一定要有正確的觀念,一般國人常講:「最好不要到律師事務所去」,似乎找律師是在已發生「糾紛」,遇到「官司」,才找律師,這種想法是把律師當「救火隊」,非常消極;筆者建議要用律師最好是「事前」,而不是事後。現在已經是「二十一世紀」,法律也從「治療法學」進步為「預防法學」,訂立好「契約」就是「預防法學」具體的落實,這也是「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註1)。

  訂立契約運用律師可分兩種方式,現分述如下:

  從契約訂立的商議開始就有「律師」協助,直至契約書簽訂為止

  由於契約訂立涉及相關當事人的意圖,所以必須要瞭解相關交易或其他商務活動的具體細節、進而須規劃討論事項並決定、協議書內容的草擬、草案的交換、契約內容的確定(註2);如果這些程序都有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則該契約書就較能周延、明確,並對自己之商務權益有保障;但因為律師付出的心力、時間較多,自然委託之當事人要支付給律師的服務報酬,也會增加。

  當事人自己草擬或由他方契約當事人草擬,而於契約簽訂前,交由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過目,甚至修訂,且確定契約內容後簽訂

  這種方式如與上述方式相較,律師並未事前討論,只是與當事人粗淺地交換意見後,再閱讀契約書草稿並修訂,因為律師所花費的時間、心力較少,「服務報酬」固然較為經濟節省;但如果是一較為複雜的契約如「併購契約」……等,則不合適。因為重要的契約內容複雜,涉及相關金額龐大,一旦疏忽,後果不堪設想。

三、訂立契約與律師如何打交道?

  再者,既然在今日已經愈來愈重視「契約意識」的時代(註3),訂立契約不論要律師全程參與或僅少部分階段參與,但一定要知道如何與律師打交道,筆者提醒以下四點:

  1.委任契約之前,務必先打聽並選擇,才能找到合適的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

  2.與律師一定要充分討論,不要選擇性地交代內容,如果沒有讓律師有全盤的瞭解,則容易造成失誤與誤判。

  3.務必要給律師充裕的時間,律師才能負責地閱讀相關資料,並擬妥、審閱或修訂契約內容。

  4.約定合理的服務報酬。

四、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訂立商務契約一定要注意「法律風險」的控管,「商務契約法律風險」乃指企業在訂立、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未來實際結果與預期目標發生差異,而導致契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並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註4),而在這過程中,「契約訂立」是最基礎,也是最初始的階段,更要加倍用心及小心,這樣才有一個「好的開始」;而這「好的開始」之目的能夠順利達成,實有賴於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完成,方能克竟全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井口茂著:契約で失敗しないための知識とQ&A,頁18~19,1993年7月5日初版第1刷印行,法學書院發行。

註2:李永然、黃隆豐著: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頁28~31,民國108年11月初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3:井口茂著:前揭書,頁30~31。

註4:雷霆著:合同審查精要與實務指引,頁4,2018年6月第1版,2019年1月第4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文章連結:訂立投資協議、建案轉讓或商標著作權契約時,如何運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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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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