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新聞時事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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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協會 李永然理事長

我國現行羈押與監獄行刑制度,不管在制度面與執行面在社會上均呈現出若干是否違反《憲法》精神的爭議。從去年一連串政治人物於審判前遭受羈押等案件,引發社會關注;今年初法務部研擬全盤修正《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備受各界矚目,也正好提供我們一次重新檢視我國現行羈押與監獄行刑法制的新契機。

羈押制度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主要功能在於保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證據,目的則在於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追訴、審判與執行。誠然,就國家刑事司法程序的有效運作而言,羈押制度確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若從對人民基本權利侵害的角度來看,羈押卻無疑是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影響最大的一種強制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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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明

 

 

日前壹週刊刊登「伊能靜8年收取庾澄慶6,600」之不實報導,業經本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控告壹週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並由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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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971120日所發行之第391期壹週刊,以大幅照片及「8年花6,600萬、伊能靜榨乾哈林」之聳動標題,不實報導伊能靜於中國大陸之房產投資與家用費上,陸續拿走哈林新台幣(以下同)66百萬元;並於內文報導中,多次以不實且社會觀感極度負面之字眼,影射與誣指伊能靜有如何之不當行為,已對伊能靜之名譽權及形象等,造成莫大之詆毀與傷害。就此,伊能靜於去年已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就壹周刊之上開報導進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暨回復名譽等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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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TOPS團長)

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創立於民國68年2月,隨即在隔年的民國69年,成立一支從事國際人道援助的海外工作團,也就是現在的「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aipei Overseas Peace Service, TOPS)」;在中國人權協會屆滿30週年的今日,TOPS也正式邁入成立後的第30個年頭,這一路走來的付出與成就,必須歸功於所有的工作夥伴以及熱心的志工們;當然,組織的發展以及計畫推動,也必須面臨不同時期的不同課題,雖然國際人道關懷與服務從來就不是一件輕鬆的工作,早已是眾所皆知的事情,不過在TOPS即將邁入而立之年的此時,我們仍然來談談TOPS現階段的挑戰,以及對未來的展望。

TOPS的成立與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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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全球經濟不景氣,企業裁員減薪,在許多民眾被迫休無薪假的當頭,衛生署以彌補健保財務虧損為由,提出二代健保改革方案的漸進方案─「一點五代健保」政策。根據衛生署初步規劃,仍維持現行保險對象計收保險費的方式,另外個人所得總額扣除投保金額全年總額之後,超過新台幣18萬元的部分,將以1.8%的比率,再加計「補充保險費」。

    許多民眾在這波裁員減薪的洪流中,為了維持家庭生計被迫必須兼職,而兼差所得原本已經列入年所得稅計算,如今還要被政府剝兩層皮,用健保稅的名目變相加稅,這樣的做法實在有失公允,不符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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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宜努力修行,使己由迷而復覺!

人從出生以來就一天一天地邁向死亡,此乃因「自古以來,人皆有死」;所以,每個人均應掌握有生之年,瞭解人生的目的,進而努力去達成。

可是眾生常常迷戀世間,不知輕重,卻受「貪、瞋、癡、慢、疑、邪見」的迷惑,導致本末倒置,僅著重於名、權、利、色…等慾念的追逐,終至不斷地於因果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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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2月間,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與伊能靜所隸屬之好普音樂有限公司間所發生之廣告代言合約糾紛,已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與吳任偉律師等,秉持著和諧、圓滿、追求最高服務品質的精神,經由不斷的努力、溝通與協助之下,使得本事件得以平和落幕。以下是雙方於達成共識後,對外界發表之聲明稿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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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納入全民健保體系,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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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處分權之立法與實務學術研討會》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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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青少年的一封信

文◎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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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身分代表本會出席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3時在外交部5樓東廳所舉辦「NGO國際參與成果觀摩茶會」,並在觀摩茶會開始前,特別獲得外交部林永樂次長邀請接見,感謝本會「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長期從事國際人道援助服務,在善盡地球村公民責任、維護弱勢權益的同時,也為台灣建立廣泛而正面的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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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協會自1991年開始每年皆會發表當年度台灣地區人權指標調查,藉由人權指標調查與評估,喚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並督促我國人權之現況與發展。今(2008)年適逢《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第六十周年,中國人權協會特於「世界人權日」前夕125日 上午,假台大校友聯誼社三樓B室,發表今(2008)年度台灣人權評比調查結果,藉以了解台灣的人權變化情況。會中共發表了「司法」、「政治」、「婦女」、「兒童」、「老人」、「勞動」、「身心障礙者」、「文教」、「經濟」、「環境」及「原住民」等台灣十大人權指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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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大小S(徐熙娣及徐熙媛)所成立之工作室,日前分別遭國稅局課徵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案(計六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2號、97年度訴字第1583號、97年度訴字第1584號、97年度訴字第1018號、97年度訴字第1019號、97年度訴字第1020號),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黃敏哲律師及溫藝玲律師受任當事人委託後,於審理中即表示,工作室為獨資商號,不是法人,並無權利能力可言,基此,藝人工作室本身無從與藝人建構出「僱傭關係」之可能,更遑論是「派遣」,甚至是為藝人出面爭取或仲介提供戲劇主持演出之機會。其次,藝人以其工作室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藝人(出資主),故國稅局主張「合約主體實為工作室非藝人本人」之見解,顯有疑義。再者,藝人於系爭年度營業收入均係從事戲劇演出、廣告拍攝及節目主持之收入,核與「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中之「技藝表演」及「演藝活動」定義相符,自屬「技藝表演業」無疑。

迄今為止,藝人大小S之稅務救濟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終結並已宣判五件,判決中悉數認定藝人工作室之行業性質應為「技藝表演業」,而非「人力供應業」或「人力派遣業」,故應以「技藝表演業」核定藝人工作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始為適法。由此可知,國稅局對於藝人工作室之認定,並未詳加推究,法理依據亦有疑義,卻即逕依「人力供應業」或「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藝人工作室所得額,自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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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藝人大小S(徐熙娣及徐熙媛)所成立之工作室前遭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該藝人工作室於909192年度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及「提供旗下演藝人員參與電視節目或其它活動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等機會」為由,逕依「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此項認定顯然與法有違,乃循復查及訴願救濟,惟均遭駁回,爰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敏哲律師及溫藝玲律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日前部分案件審理終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判決中直指藝人與所成立之工作室係屬一體,所得產生之來源係藝人之表演收入,此與「人力供應業」之情形有別,藝人應以藝人所從事之主持、演出、代言等活動認定,而應屬「技藝表演業」,故國稅局按人力派遣業同業利潤淨利率30﹪,核定原告全年所得額,即有違誤。此項判決之揭示,彰顯國稅局近日對於藝人工作室大動作追繳,確有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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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常出現兒童受疏忽、受虐及未受到應有之權益保障等事件,反映出國人對於兒童權益的重視與維護明顯不足。兒童自我保護能力甚低,這些長期處於家庭暴力的無自救力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是非常值得我們去關心與重視的。

在現行的法律體制之下,有《少年及兒童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規範。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兒童往往因父母或受其他看護人持續虐待或持續疏於照顧,以至於造成有形無形的傷害,變成受虐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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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國際扶輪新世代會議主委,我應邀於這期的總監月刊發表關於「新世代月」一文,希望能喚起更多人注意「新世代」的發展,為社會培育更多才智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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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台北市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19日再次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就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被控貪污的部分繼續準備程序。詎料,吳淑珍女士又向法院請了第17次假,連辯護律師均以請假為由未到庭。檢方認為吳淑珍女士方面藐視法庭至極,提議採取立即「拘提」,惟遭法院合議庭駁回,將擇日再審。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是任何民主社會的基礎。任何人不分種族、膚色或人種,不論是貧是富,位階是高是低,在法律面前全都享受平等的保護。此即我國《憲法》第七條所明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照一般案件經驗,此個案若發生在一般民眾身上早就遭到拘提,焉能連續請假17次而使訴訟一直延宕下來。相較於最近發生的「聯電搜索案」,司法檢調機關大動作的搜索、起訴,可謂有天壤之別,這也毋怪乎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會發出如此不平之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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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聯電搜索案」談司法人權之保障
李永然律師(台北市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幾天前聯電公司新任董事長被檢調懷疑二年前涉及內線交易,並遭檢方及調查人員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名義,上門搜索!除搜索聯電新竹辦公室,並約談了數10名員工,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先生昨天刊登半版廣告批判檢察官,將「法律」跟「黑道」劃上等號,並在媒體受訪時表示一句「黑道砸店」式的搜索!詎料,此舉卻引發法務部、新竹地檢署不快,決定依法核辦曹興誠先生之上開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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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鴻海集團郭董與女友曾馨瑩小姐的婚事備受各界矚目。我應蘋果日報記者之邀,暢談夫妻財產「婚後」之約定,該專訪並刊登在6月7日星期六蘋果日報C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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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6月4日下午1時30分,我與事務所同仁陳曉祺律師陪同「台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權益促進會」前往台北市議會陳情。

由於《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修正後,對持有年限的計算方式,嚴重侵害道路用地地主之權利,幾乎等同迫使道路用地地主只能與建商合作,限制其自由處分土地之權利,顯然侵害地主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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