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2月27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所撰「企業合併賣房產 奢侈稅鬆綁」乙文報導,鼓勵企業合併以提升經營效率,財政部同意,企業因合併、分割取得消滅公司的不動產並出售,其持有不動產期間,可併計消滅公司持有該不動產的時間,總計超過二年以上者,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財政部表示,這是為鼓勵企業透過併購進行組織調整而成為實質同一經濟主體,藉以提升經營效能、改善企業體質及資源配置效率。
同時,為避免企業藉放寬措施,假藉合併行為炒作不動產圖利,財政部也訂有防弊機制。財政部將要求國稅局,針對相關案件進行查稅,如經稽徵機關發現利用合併或分割目的,達成短期買賣不動產目的者,將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取消其併計消滅公司持有期的適用,並補徵奢侈稅。
依據財政部民國103年2月26日發布最新解釋,同意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的不動產,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依據新規定,企業因合併或分割取得的不動產,出售時計算持有期間有無超過二年,應以自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即以存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其持有期間。
筆者認為企業因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新設)的公司,不動產持有期間的起始日計算,應該溯及到消滅公司取得登記完成日,而非存續或新設公司因法人合併或變更的登記完成日。財政部頒布的最新解釋合乎民情,透過此一解釋讓企業更可以靈活運用配置資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財政部的此一解釋令切合實務的需要,有助於企業合併。「奢侈稅」的相關問題越來越多,民眾宜多加注意,並採用適當的節稅措施,方有益於自身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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