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貴卿律師
一、前言
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契約後,無不希望能夠在毫無爭議的情形下,將契約順利履行完畢,以達雙贏或多贏的局面。但世事豈能盡如人意,難免會遇上契約履行糾紛的可能。
契約履行發生糾紛可能因素,不外乎是因對方未依契約內容履行;或是締約後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或文字的認知、解釋發生歧見;或因締約後情事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契約當事人不願意再繼續履行契約……等。而發生契約履行糾紛後,應如何妥適處理及解決,筆者將藉由本文加以說明,提供給讀者參考。
二、處理契約履行糾紛的選擇
當契約發生履行糾紛時,本亟須處理及解決,以期消弭當事人間的爭議,但除了選擇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面臨曠日費時之冗長的訴訟程序外,當然還有其他可以解決契約履行糾紛的選擇,例如:調解、和解、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儘速讓契約履行糾紛圓滿落幕。以下簡單介紹,實務上常見用以解決契約履行糾紛的選擇有:
(一)和解(Negotiation)
和解是由糾紛雙方直接進行討論、談判,將當事人之利益加以整合,以尋求對彼此有利的立場為目標。而和解成立與否,主要立基在當事人雙方是否願意相互讓步,達成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共識。和解,又可以分為「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訴訟上和解」是在契約履行糾紛進入法院後,在訴訟程序中成立和解(參《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
(二)調解(Mediation)
調解是一種經糾紛雙方共同接受,讓具公信力與專業性之第三者介入紛爭處理過程,以協助其共同探討與溝通歧見之處理方式。如鄉鎮市調解(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消費爭議之調解(參《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著作權爭議之調解(參《著作權法》第82條之2)、公害糾紛之調處(參《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及性騷擾事件之調解(參《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等。
(三)仲裁(Arbitration)
仲裁為糾紛當事人彼此約定,對於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而仲裁庭做成的仲裁判斷書即視同確定判決之意,因此在仲裁中所做成之決定是具有約束力的。但透過仲裁,仍會向糾紛當事人收取費用,惟仲裁所收取的費用原則上較法院三個審級的裁判費合計總額低。
(四)訴訟
起訴前需蒐集「證據」,以利在訴訟中提出證據,因為訴訟主張的當事人依法律規定負有舉證的責任,但即便於訴訟中提出相關證據,仍有可能被法院認為舉證不足而遭受敗訴判決。
三、結語
因契約履行發生糾紛處理選項,除了透過法院「訴訟」外,尚可透過「和解」、「調解」及「仲裁」等。但不論選擇何種紛爭解決,為保護自身權益,建議契約當事人還是要尋求專業意見與協助,例如:與對方談和解時,可先諮詢律師,或請律師協助洽談和解;決定以訴訟方式由法院審理判決,可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以利在訴訟中主張請求依據(即請求權基礎),避免因不懂法律或不瞭解法官提問,而無法捍衛自己的契約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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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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