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3月1日聯合報A1版記者林縉明、羅建旺所撰「扁扁屋掛滿廣告 宜縣府束手無策」,繼農田遍布迷你狗籠農舍之後,國道五號旁最近又出現全台僅見的扁扁屋奇觀,高瘦的扁扁屋外牆掛滿廣告看板,取代被消滅的廣告T霸。宜蘭縣政府認為,扁扁屋嚴重破壞蘭陽平原美觀,且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有心取締,但因扁扁屋興建、搭廣告都合法,至今束手無策。
這些扁扁屋分布在頭城、宜蘭、羅東等交流道附近,其中頭城的扁扁屋率先掛起廣告看板。它們以鐵架蓋成,有如一堵厚牆,厚約一公尺、高廿四公尺(約八層樓),屋內無法行走,遑論住人。宜蘭縣政府追查發現,扁扁屋都是為廣告看板而建,目前限制交流道五十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支架式廣告物,但扁扁屋的屋主都「很用心」,都建在五十公尺外;陳姓屋主說,扁扁屋蓋在合法建地上,廣告物也都合法申請設立,沒有問題。
廣告看板業者張先生估計,一面長18乘6尺的廣告看板,每月租金新台幣6到12萬元,扁扁屋外牆可懸掛6到8張,若掛滿,月入至少新台幣36萬元。宜縣府擔心扁扁屋廣告易使駕駛人分心,影響行車安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禁止高速公路及交流道兩側兩百公尺範圍內繫掛廣告物,違者以汙染環境行為開罰,但只罰得到帆布等非支架型的繫掛式廣告,扁扁屋外牆廣告不受影響。
筆者認為扁扁屋雖然依法取得「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但縣政府仍可以依照使用分區規定做檢討,並針對廣告招牌設置規定嚴加管制,如果政府真的擔心用路人的安全,應該一次性的把這個問題解決,不然掃除了「T霸」、「扁扁屋」後,仍會有其他方式來懸掛廣告看板!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政府必須了解,台灣人民很聰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以一定要制定合理的法令,才能有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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