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

一、人世間爭議很多

  人在世間,常因彼此間的意見不合,或貪念、色慾、情緒…等,導致透過「身」、「口」、「意」而造業,並引來法律官司,筆者就從一些案例來談世間法的適用及做為一個人的修行的問題。

二、修口德的智慧

  首先就來談「口」的問題;大家都知道修口德很不容易,但這卻很重要。《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罪要科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暴力為公然侮辱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如以口頭誹謗他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文字、圖畫或其他方法誹謗他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有一位民眾去機關洽公,而該位承辦公務員在手續上讓這位民眾有被刁難的感覺,該位民眾離去時,順口講了一字「王八蛋」,恰巧被一位工友聽到,這位工友就向該公務員說:「他,罵你王八蛋!」;於是這位公務員就向司法機關以該民眾為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控告這位民眾犯了「公然侮辱罪」,並透過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賠償名譽權受損害的賠償(參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這位民眾因而被判刑罰及被課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像這樣兩位處理事情均欠缺智慧,一來該民眾未修口德、EQ不好,造口業,招是非。而該公務員應知公務員要具服務精神,且應分辨該民眾是否為口頭禪,如果是口頭禪而已,何必計較;更何況《佛說四十二章經》第七章佛言:「今子罵我,我今不納。子自持禍,歸子身矣。猶響應聲,影之隨形,終無免離,慎勿為惡」。相信該公務員如懂得上述道理並予以實踐,必可不必再結怨!

  這個案例,讓我們瞭解兩個人都欠缺智慧,一個是修養不夠,一個是心量不夠。如果他們都用心學佛,相信就不會有這種事發生,也減少司法機關的負擔。

三、色欲障道

  其次談到色欲,目前社會常有些「淫亂」的事發生,古德有言:「萬惡淫為首」,所以,「戒淫」也很重要。有一位男子因在外參加活動結識了一位有夫之女子,兩人還同居在一起。該男子因對外負債甚多,遭人控告詐欺罪,被檢察官收押,而該同居人還為這位男子奔波,延聘律師,為這位男子辯護。

  後來該男子獲得交保,但因眾多債權人逼債,此一對同居男女乃雙雙自殺。然因這位女子與該男子交往,一來使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破壞;而自己的弟弟也看在姐姐的面子上,借了這位男子五千萬元,而這位男子無力還債又自殺結束生命,導致弟弟求償無著財務也陷於困難。

  就此一案例,該女子已有丈夫,不該再與其他男子進行不正當的男女交往,此屬「邪淫」;《佛說四十二章經》第二十四章「佛言: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該女子因而受該男子牽累,並喪失了自己原有的美滿家庭;甚至連自己的弟弟也受牽累。

  佛教非常重視「持戒」,認為「戒、定、慧」是修行的重要方法,而戒律導引著人們袪除「貪欲」與「瞋恚」,其重要自可理解。

四、「貪財」宛若刀口舐蜜

  再者,談到錢財的問題。有一位小姐,當人家的三老婆,而其同居人死亡時大老婆生有二子;二老婆未亡,而這個三老婆生有二子一女。當該三老婆的同居人死亡時,在法律上產生繼承財產爭執的問題。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有繼承權。假設這個被繼承人的元配叫甲,死者與甲所生的兩個兒子叫甲一、甲二,死者與三老婆乙所生的三子一女分別叫乙一、乙二、乙三、乙四,死者死亡時,依照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甲還健在的話,有繼承權;又甲一因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有繼承權;乙僅是同居人,則沒有繼承權;然乙一、乙二、乙三、乙四因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則有繼承權。在此案例中,甲、甲一、甲二、乙一、乙二、乙三、乙四有繼承權,財產要分成七份來分,本來問題很好解決,可是這個案子發生打官司的問題。死者在往生的前二十年,幾乎都和乙住在一起,很多財產乙比較清楚,如果乙尊重法律,自應將財產分成七份,甲及甲一、甲二共得三份,乙的小孩得四份,乙這邊還算比甲這邊得的多,但是乙仍不滿足,此即佛法中常講的「貪」,乙想隱匿一部分財產,另一方面她還想,死者最後二十年和她住在一起,生活起居都是由她照顧的,甲根本不應回來分財產。

  其實乙的這個想法相當的不應該,乙顯然陷於自我本位,固然最後二十年,甲未能照顧死者,但看一個問題要看「因」,因為要不是乙與別人已婚的配偶一起同居,妨害別人的家庭,該已婚的男子即被繼承人是要和其配偶甲住在一起,但是乙沒有對自己前面妨害家庭的行為做檢討,卻只從後面來看。我們再來檢視,她(乙)照顧是為了情感,還是為了錢財,如果是為了錢財,就按菲傭、印傭服務的方式來計算,或按特別看護來算即可,但特別看護也沒那麼貴,所以她(乙)顯然是為了情感,才和死者在一起;可是卻在「錢財」上斤斤計較。

  從這個案例,可看出一般人處理問題,常陷入一切以「自我」為本位,認為自己付出最多,要求的比較多,甚至罔顧法律,以致於引起官司問題。這個案子,一審、二審、三審前後打了許多年。又這中間曾發生一個插曲,乙的女兒乙四和一個已經結婚的男人同居,兩人一起來算計乙的財產,乙知道了很生氣要告她的女兒乙四,她的兒子乙一在日本讀書,也不學好。我們來看看,乙爭財產的目的在那裡?除了為自己而爭外,還希望留給自己的子女,可是她還沒有往生,她的女兒竟與有婦之夫同居;還勾結外人算計自己母親的財產,這就是母親的行為影響子女,而在日本讀書的孩子也不長進,一則沒有教好子女,一則沒有處理好自己的事情。我們做父母的,常為子女苦心計較,但是究竟能為子女算計多少錢財?更重要的是這些錢財對子女是福報,還是禍害?無怪乎《佛說四十二章經》第二十二章:「佛言,財色於人,人之不捨。譬如刀刃有蜜,不足一餐之美。小兒舔之,則有割舌之患。」;盼面對「財」、「色」還是「戒慎恐懼」為宜!

五、夫妻分手之道-好聚好散

  又結為夫妻是緣份,不過台灣現在的離婚率與昔日的農業社會相較,攀高許多,且分手時常鬧得沸沸揚揚;其實夫妻如果已經緣滅,「離婚」也應懂得分手的藝術。

  張大與陳美二人因工作的機會結識、相處,進而成為夫妻,二人婚後生有二子,不料陳美於婚後第八年發生紅杏出牆,事後被其夫張大發現。

  二人乃論及離婚,雙方協議離婚,張大取得了兩位兒子的監護權;惟張大忿恨其前妻陳美不守婦道,離婚後仍常向友人述說其前妻之不是。此事傳至陳美的耳中,陳美很不是滋味。

  於是也對外散布其前夫的不是,並向其夫所服務的單位投訴黑函;張大乃控告陳美妨害名譽罪;而陳美也控告其前夫張大妨害名譽罪。

  由於張大與本人相識,請教筆者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就勸張大「夫妻應好聚好散」,雙方既已離婚,何必再結怨交惡,張大同意我與其前妻見面協談,其妻陳美說:其前夫常向二位兒子,說她的壞話,讓她很難做人。

  我進而為雙方約好見面,溝通之後,達成和解條件,即:

  一、雙方各自撤回對他方的妨害名譽罪刑事告訴。
  二、今後對外人不再訴說對方的不是,倘別人問起離婚之事,避重就輕,輕描淡寫即可。
  三、雙方今後在二位兒子的面前,儘量肯定對方,不要讓自己兒子覺得自己的父母很差勁。

  由前述案例,可知男女雙方結為夫妻本是緣份,在今日自由戀愛之下,結婚對象的選擇代表自己的眼光,不論能否「百年好合」,縱使不得已而仳離,也不得將對方說的一文不值,一無是處。離婚後子女的養育也甚為重要,經常於子女面前說對方的不是,既妨礙自己對子女的教養,也影響子女的心理。

  《佛說四十二章經》第四章「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由此可見,修口德的重要。古人有云:「禍從口出」,對自己過去的前配偶「口出惡語」,將會「惡還本身」。盼男女既結為夫妻,自應珍惜,如不幸離婚,也應謹守分手之道,保持分手的風度,「好聚好散」!

六、與父母爭財,因小失大

  人在一生中,為人子女必須對父母孝順,如不能孝順父母,還為錢財控告父母,更屬不智。就有一案例,火旺與阿花二人結婚,育有二女,長女阿雪、次女小雨;二女均已出嫁。

  火旺事業做的不錯,開了一家公司,該公司自己擔任負責人,並以妻女為股東。火旺死後,遺留財產甚多,阿花即擔任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營事業為傳統產業,阿花因年紀大也不再經營,於是將公司名下廠房出租收取租金。

  阿花的長女阿雪覬覦家中的財產,於是與其夫共同出面質疑母親一直未開公司的股東會,且未將公司的財務公開,涉有《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罪」之嫌,並以郵局存證信函寄給母親阿花。

  阿花接到信函之後,內心甚感難過,覺得女兒很過份,而阿花的次女小雨也覺得阿雪不孝,因為父親死後,母親獨處,心內空虛,大姐怎可再傷母親的心。更何況,大姐的兒子在日本求學的學費還都是母親阿花供給,怎可如此不孝!不知感恩圖報!

  這件事阿花接獲信函,找到我的律師事務所來,我乃希望阿花寬心,同時希望阿花既已擔任公司的負責人,應將公司的運作按《公司法》的規定處理,避免長女及女婿抓到小辮子。但我也勸阿花應妥慎處理其夫火旺身後所遺財產。

  阿花乃又向本律師表示,自己身後的財產可否不給長女?我說如果阿花的長女阿雪有對母親阿花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阿花並在遺囑中表示,阿雪不得繼承,則阿雪依法即喪失繼承權(參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由此一案例,可知阿雪在面對財產的問題,對於自己的母親太過於計較,且未尊重母親,導致母親反感,甚至母親還不願將自己身後由阿雪來繼承,即剝奪了阿雪的繼承權!阿雪的行為既不孝,也得不償失!

  《佛說八大人覺經》中的第三覺知,即「心無厭足,惟得多求,增長罪惡,菩薩不爾,常念知足」。

  阿雪應知父親所遺財產,並非自己勞力付出所得,應抱持著尊重母親的態度,分多少拿多少,應當「知足」,切勿貪得,而懷疑母親,導致母親反感。這種事鬧到外面,一般人也會覺得女兒太過份。其實,家人之間有事,應相互「溝通」,退一步想,海闊天空,切勿動輒興訟,有時反而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佛說四十二章經》第十二章舉難勸修,「佛言,人有二十難,…忍色忍欲難,…被辱不瞋難,…觸事無心難…」。所以,火旺面對保險金的領取,難忍貪欲,阿水面對差勁的女婿如此不知進退,無怪乎生氣。此時不論阿水或火旺還都必須努力「修持」,各讓一步,海闊天空!

七、結語

  由以上實際案例,可知做為一個人自出生直至死亡,要面對自己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朋友、主僱、客戶…等諸多人事,這些與自己有緣的人,如果未能珍惜,往往無法成為「善緣」,而可能成為「惡緣」;「法律」是社會規範,任何人均不能犯法或違法。一旦違犯,就有「法律責任」,將為自己帶來「煩惱」;所以,人還是要修行,透過對於自己「身」、「口」、「意」的關注,使之不違犯,能「行十善,止十惡」,將能使自己滅卻不必要的煩惱,同時藉此也能夠培養出良好的品格道德,這樣才不會枉費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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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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