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公司欲在其公司網頁文章中引用甲所拍攝之照片,A公司雖未經甲之授權,但於照片下註明出處,A公司是否得向甲主張其為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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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擁有一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系爭車輛」),其為日後轉售之用,將系爭車輛的里程數從「28萬多公里」調整為「8萬多公里」,並持續使用行駛至9萬公里,而於民國(以下同)97年5月1日出售予B。買賣當時,出賣人A並未告知買受人B系爭車輛真實的里程數,但汽車買賣合約書上有註記「本車里程表僅供參考不具法律責任」,而且買受人B本身也是販售二手車的專業人員,試問:

  一、 A是否有義務主動告知B系爭車輛之真實里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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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有時要運用不動產抵押確保債權

  大陸台商有時與其客戶間有貨款債權,或因將金錢出借,為了確保能獲得清償,有時候需要要求其客戶或借用人提供「不動產」(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因為「不動產抵押」為「擔保物權」,其所擔保的債權,就處分擔保品所獲得之款項,享有優先受清權,故優先於「普通債權」。

  然因在大陸不動產抵押權甚為複雜,台商於運用時,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俾求正確運用,方能有效地確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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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種類?

  台商在中國大陸可以成立「三資企業」,也可以成立「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不同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

  大陸於1997年2月23日已制訂《合夥企業法》,藉以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台商如成立「合夥企業」,首須瞭解「合夥企業」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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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公司已辦理註冊登記之「A商標」遭競爭對手乙公司將「A商標」使用於乙公司的產品上販售,經甲公司發現後,甲公司依法得如何對乙公司主張權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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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之摩鐵業者將店名取為「香奈兒SPA休閒旅館」、「CHANNELL SPA MOTEL」,且從枕頭套、床單、衛生紙盒、原子筆到便條紙,全部都寫上香奈兒,下面還有一排英文字母「CHANNELL」,該名業者之法律責任可分為如下:

(一)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

  業者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香奈兒」及類似於「CHANEL」之「CHANNELL」商標從事摩鐵服務(含括摩鐵內之寢具等),係為行銷目的而於相同或類似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第95條文第3款之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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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5年2月26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郭珈爾「房屋稅免徵,跟屋齡無關」的報導,房屋稅即將在民國105年五月份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根據《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就算房屋老舊,仍要繳房屋稅,因為房屋稅要繳納與否和屋齡沒有絕對關係,而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差別。

  稅捐處官員解釋,房屋稅應付稅額並非以市價計算,而是「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得出,目前由各縣市政府每三年評定一次,考量因素包括房屋標準單價、每年折舊率和房屋所處的地段等。

  像是「總樓層數」、「房屋構造種類」和「用途」都會影響房屋標準單價,樓層數越高、標準單價越高,可能就要繳納更多的房屋稅。而目前不用繳房屋稅的標準在總現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下,因此不管屋齡多久,只要房屋評定現值超過新台幣10萬元,就要繳房屋稅。非自住用途的房屋,像是營業或是自由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等房屋,無論評定現值多寡,都要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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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6日發生南台強震,一夕之間許多人在小年夜失去家園、家人、生命,如今家園等待重建,除了政府的補助、向建商求償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以尋求協助?精確的來說,我們認為保險是用以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機制,若是我們想在下一次天災來臨之前,防範於未然,則我們可以投保什麼樣的保險?能獲得全面的保障嗎?

  在此我們大致先區分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分別說明如下:

  若是希望在事故發生前,分散因為人身傷亡所造成之損失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需要先投保人身保險,而人身保險大致可區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即一般所稱之意外險),人身保險實務上常發生被保險人並未同時承保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保險危險事故發生時,往往會發生在請領理賠時認定事故到底是因「疾病造成」或「外來事故所造成」之爭議(例如高山症到底為疾病還是意外到目前仍爭論不休)。但在地震之議題中,因為地震在法律上為偶然、不可預見之不可抗力,很明顯即為非疾病之外來事故,故被保險人若在地震發生前有投保意外險,應該可順利的申請到理賠。此外若有投保人壽保險還在契約約定年限之內卻發生死亡之事故,因人身保險無複保險之問題,家屬可另外請領人壽保險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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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男女相約到旅館翻雲覆雨,但兩人在旅館共處時卻突然有人破門而入,宣稱是女生的配偶或家人,以男生一方侵害女生性自主違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或妨害家庭可能涉及刑法通姦罪為由,要求男生支付相當金額之「遮羞費」以息事寧人,而此時男生通常會因自己衣著不整陷入恐慌之狀態令對方宰割,這個情形是仙人跳的態樣之一,本篇文章所欲釐此可能會產生的相關刑事責任?

  首先若對他人施以行動上、身體上之暴力脅迫,可能會成立妨害自由罪章中的刑責,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實務之見解,強制行為並不以施加在被害者身體上之行為方構成強制罪,只須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以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學說亦肯認以刺破車輪之方式阻止他人離去可能會構成強制罪。另外,若是所施加之強暴脅迫手段太過,已達剝奪他人自由意志之程度,則視情況可能構成強盜罪或擄人勒贖罪,不可不慎。此外,如果情況完全是假象(例如破門而入者並非配偶、躺在地上裝死的根本沒受傷),卻欲以此假象要求他人給付金錢,也有可能構成詐欺罪;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施以惡害通知,亦可能構成恐嚇罪。

  但,需要提醒相信會有天下掉下來餡餅的男士們,對於陌生女子的邀約絕對要特別小心,關起門來以後就是密室了,你所做的行為到底是什麼沒有其他人可以作證,所以究竟是被仙人跳或是真的有發生強制行為很難證明,有時候真的是跳到黃河裡也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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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5年2月23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郭珈爾所撰「房屋稅清查 用途變更快申報」的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民國105年2月以來,各地方政府的房屋稅例行清查作業已經展開,清查重點為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減免稅要件、評定現值是否正確、適用稅率和實際用途是否相符等。

  民眾常見的錯誤,主要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卻忘記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是房屋增建、違建,卻未如實設立稅籍。像是頂樓增建、陽台加建及自行搭蓋未合法登記的違章建築等情形,民眾都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稅捐稽徵處官員提醒,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導致漏稅者,除了要補稅,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如果民眾的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或是用途變更的情形,應該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補繳稅款,才不會遭到稽徵機關查獲後而受罰。

  筆者認為稅捐稽徵處其實都會不定期派員查看轄區不動產,是否有做營業使用或增改建的情形,所以民眾如有前開情況時,應主動向該管轄區申請變更,並調整該適用稅率,以避免遭到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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